試用期不符合錄用條件是否能解除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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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用人單位違法解除,依據(jù)《勞動合同法》48、87條,勞動者可以要求申請勞動仲裁要求支付1個月工資的賠償金。如果用人單位以勞動者試用期內(nèi)不符合錄用條件為由解除勞動合同,依據(jù)《勞動合同法》39條,不需要支付勞動者經(jīng)濟補償金。《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第四十八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guī)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xù)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xù)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xù)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jīng)不能繼續(xù)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guī)定支付賠償金。第八十七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guī)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guī)定的經(jīng)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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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試用期間不符合錄用條件單位可以解除合同。 用人單位法定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之一,即勞動者在試用期內(nèi)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在試用期內(nèi),用人單位可以以勞動者不符合錄用條件為由解除合同,但是一旦超過試用期,用人單位不得再以此為由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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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5-06 15,340 -
不符合錄用條件能解除勞動合同嗎
1、在試用期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并且不需要支付經(jīng)濟補償金。 2、《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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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者試用期內(nèi)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用人單位能否解除勞動合同?
有證據(jù)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可以解除合同。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四)項規(guī)定:“女職工在孕期、產(chǎn)期、哺乳期的”,用人單位不得按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規(guī)定解除合同。但是,用人單位按照第三十九條規(guī)定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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