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guī)定土地使用證必須登記土地所在地信息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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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證的定義土地使用證是確認土地使用權的法律憑證。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國家依法實行土地登記發(fā)證制度。依法登記的土地所有權和土地使用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土地登記內容和土地權屬證書式樣由國務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統(tǒng)一規(guī)定。土地使用證內各項數(shù)據(jù)和編號,如單位名稱、四至、土地數(shù)量、位置、土地變更等,必須與土地登記表相一致。土地使用證附圖可根據(jù)土地利用現(xiàn)狀底圖或地籍圖透繪獲得。隨著面積和界線的變更,附圖也應作相應改動。國有土地使用證由國家土地管理局統(tǒng)一監(jiān)制,市、縣人民政府頒發(fā),土地管理機關填寫,發(fā)給依法使用國有土地的單位和個人,并由其保存。其主要內容包括:①土地使用者名稱、地址、圖號、[1]地號、用途、批準使用期限、四至、填發(fā)機關簽章、年、月、日。②城鎮(zhèn)土地使用中用地面積,其中建筑占地,共有使用權面積,其中分攤面積,土地等級;農村土地中土地總面積,其中地類面積。③備注。④變更記事。⑤附圖以及證書的編號等。發(fā)證機關農民集體所有土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四條,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由土地所有者向土地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土地登記申請,由縣級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核發(fā)集體土地所有權證書,確認所有權。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農業(yè)建設的,由土地使用者向土地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土地登記申請,由縣級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核發(fā)集體土地使用權證書,確認建設用地使用權。設區(qū)的市人民政府可以對市轄區(qū)內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實行統(tǒng)一登記??梢?,農民集體所有土地用于非農業(yè)建設的,才需要給使用權人發(fā)給土地使用證,發(fā)證機關為縣級或者市級土地管理部門。國有土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五條,單位和個人依法使用的國有土地,由土地使用者向土地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土地登記申請,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核發(fā)國有土地使用權證書,確認使用權。其中,中央國家機關使用的國有土地的登記發(fā)證,由國務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具體登記發(fā)證辦法由國務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等有關部門制定。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六十一條,以出讓或者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應當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申請登記,經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核實,由同級人民政府頒發(fā)土地使用權證書。土地使用證的變更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六條,依法改變土地所有權、使用權的,因依法轉讓地上建筑物、構筑物等附著物導致土地使用權轉移的,必須向土地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土地變更登記申請,由原土地登記機關依法進行土地所有權、使用權變更登記。土地所有權、使用權的變更,自變更登記之日起生效。依法改變土地用途的,必須持批準文件,向土地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土地變更登記申請,由原土地登記機關依法進行變更登記。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房地產轉讓或者變更時,應當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產管理部門申請房產變更登記,并憑變更后的房屋所有權證書向同級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申請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經同級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核實,由同級人民政府更換或者更改土地使用權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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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權登記的法律規(guī)定是:1.土地登記實行屬地登記原則。2.國家實行土地登記人員持證上崗制度。從事土地權屬審核和登記審查的工作人員,應當取得國務院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頒發(fā)的土地登記上崗證書。
申請抵押登記除提交前款所列材料外還應分別情況,提交下列材料: 1、以劃撥土地使用權抵押的,提交土地管理部門確認的抵押宗地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額的證明; 2、以房屋及其占有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抵押的,提交房屋所有權證; 3、抵押鄉(xiāng)(鎮(zhèn))村企業(yè)廠房等建筑物涉及集體土地使用權抵押的,提交集體土地所有者同意抵押的證明; 4、以承包方式取得的荒山、荒地、荒丘、荒灘等荒地的集體土地使用權抵押的,提交該集體土地所有者同意抵押的證明; 5、抵押人和抵押權人委托他人辦理抵押登記的,提交委托書和代理人身份證件; 6、抵押權人為非金融機構,其抵押借款行為依法應當辦理有關批準手續(xù)的,應當提交有關批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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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土地使用證必須要登記嗎
一、需要登記?!秶型恋厥褂米C》辦理程序:受理申請材料、審核材料、校準登記、頒發(fā)證書。土地登記申請人(使用者)應持有關土地權屬來源證明相關材料,向國土資源局提出申請。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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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地點是否必須在登記地離婚地點不是必須在登記地。 內地居民自愿離婚的,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如果訴訟離婚的,夫妻一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另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夫妻雙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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