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關于庭前交換規(guī)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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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受理的案件,需要開庭審理的,通過要求當事人交換證據(jù)等方式,明確爭議焦點。開庭審理前要進行證據(jù)交換和明確爭議焦點,是2012年民事訴訟法修改的重要內容之一。庭前證據(jù)交換,是指法院在案件開庭審理前,組織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在指定的時間和地點互相交換已經(jīng)持有的,證明各自訴訟主張的各種證據(jù)的活動。通過庭前證據(jù)交換,明確爭議焦點,提高質證的效果,有利于法官正確判斷和認定事實,從而提高案件的質量,減少二審和再審的可能,使糾紛得到迅速及時的處理。此外,通過證據(jù)交換,雙方所持有的證據(jù)及審理結果勝敗預期一目了然,法官稍加推動,就很有可能使糾紛在進入庭審前就得到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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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四種情形之一的,當事人都可以申請延期開庭審理,法院一般會同意的: 1、必須到庭的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有正當理由沒有到庭的; 2、當事人臨時提出回避申請的; 3、需要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證據(jù),重新鑒定、勘驗,或者需要補充調查的; 4、有突然生病等其他應當延期的特殊情形的。
(一)有新的證據(jù),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 (二)原判決、裁定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jù)證明的; (三)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jù)是偽造的; (四)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jù)未經(jīng)質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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