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不按時繳納養(yǎng)老保險費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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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三條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責令其限期繳納或者補足。用人單位逾期仍未繳納或者補足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可以向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查詢其存款賬戶;并可以申請縣級以上有關行政部門作出劃撥社會保險費的決定。書面通知其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劃撥社會保險費。用人單位賬戶余額少于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可以要求該用人單位提供擔保.簽訂延期繳費協議。用人單位未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且未提供擔保的.杜會保險費征收機構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賣其價值相當于應當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財產,以拍賣所得抵繳社會保險費。
用人單位未按時繳納養(yǎng)老保險金的處理方式為:由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責令其限期繳納;逾期仍未繳納,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可以申請縣級以上有關行政部門作出劃撥社會保險費的決定,書面通知其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劃撥社會保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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