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法第46條有哪些情形,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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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法第46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guī)定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1.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2.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3.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4.用人單位的規(guī)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5.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6.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yè)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guī)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xié)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協(xié)商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xié)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由用人單位首先提出解除動議的,應當支付經濟補償。較勞動法的規(guī)定,本項經濟補償范圍有所縮小。勞動法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八條規(guī)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xié)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給予經濟補償。在勞動合同法制定過程中,考慮到有的情況下,勞動者主動跳槽,與用人單位協(xié)商解除勞動合同,此時勞動者一般不會失業(yè),或者對失業(yè)早有準備,如果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不太合理,因此對協(xié)商解除情形下,給予經濟補償?shù)臈l件作了一定限制。(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guī)定解除勞動合同的;第四十條【無過失性辭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1.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guī)定的醫(y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2.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jù)的客觀情況發(fā)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xié)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xié)議的。(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guī)定解除勞動合同的;第四十一條【經濟性裁員】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占企業(yè)職工總數(shù)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后,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一)依照企業(yè)破產法規(guī)定進行重整的;(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xù)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xù)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guī)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1、勞動合同期滿時,用人單位同意續(xù)訂勞動合同,且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勞動者不同意續(xù)訂的,勞動合同終止,用人單位不支付經濟補償; 2、如果用人單位同意續(xù)訂勞動合同,但降低勞動合同約定條件,勞動者不同意續(xù)訂的,勞動合同終止,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 3、如果用人單位不同意續(xù)訂,無論勞動者是否同意續(xù)訂,勞動合同終止,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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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一定規(guī)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一定規(guī)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xié)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等。
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shù)那樾斡校?(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guī)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六)用人單位依照本法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xié)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七)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guī)定的醫(y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八)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九)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jù)的客觀情況發(fā)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xié)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xié)議的; (十)依照企業(yè)破產法規(guī)定進行重整的; (十一)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十二)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十三)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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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應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情形有
以下情形下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1、勞動者依法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 2、用人單位依法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xié)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3、用人單位依法解除勞動合同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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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形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以下情形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勞動者因用人單位原因被迫解除的;用人單位提出動議協(xié)商解除的;用人單位非過失性解除的;經濟性裁員的;勞動合同因期限屆滿而終止的;勞動合同因用人單位主體資格喪失而終止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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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情形有
用人單位需要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情況: 1、勞動者合法解除勞動合同; 2、用人單位協(xié)商解除勞動合同; 3、用人單位合法解除勞動合同; 4、用人單位降低合同待遇,勞動者不續(xù)簽的。以及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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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guī)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guī)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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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的12種情形: 1、用人單位提出協(xié)商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xié)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2、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guī)定的醫(y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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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者在哪些情形下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guī)定解除勞動合同的;(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guī)定向勞動者提出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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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yǎng)老保險待遇的; (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四)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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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種情況下用人單位不必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用人單位不必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shù)那闆r如下: 1、在試用期間經過培訓、學習仍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了規(guī)章制度的,例如泄露了保密的內容; 3、存在嚴重的不可挽救的失職行為,給用工單位造成巨大損失; 4、同時與其他用工單位建立勞動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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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應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不應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shù)那闆r,具體如下: 1、勞動者主動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或者主動表示不續(xù)簽原合同的,用人單位可以不支付經濟補償金; 2、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期限內,由于主管部門調動或轉移工作單位而被解除勞動合同,未造成失業(yè)的,用人單位可以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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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不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是什么意思用人單位不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shù)囊馑疾恍枰M行經濟補償。因為經濟補償是有法律規(guī)定的,不是所有的情況都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的,用人單位在解除勞動合同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符合法定情形的,才需要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不符合法定情形的,無需支付經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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