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拘留37天后能取保候?qū)弳?/h1>
2022-09-27 2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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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拘留37天后,不能批準逮捕就可以申請辦理取保候?qū)?/a>。 取保候?qū)?,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規(guī)定的一種刑事強制措施。是指在刑事訴訟中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等司法機關對未被逮捕或逮捕后需要變更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為防止其逃避偵查、起訴和審判,責令其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并出具保證書,保證隨傳隨到,對其不予羈押或暫時解除其羈押的一種強制措施。 《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五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qū)彛?(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qū)彶恢掳l(fā)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采取取保候?qū)彶恢掳l(fā)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jié),需要采取取保候?qū)彽摹?/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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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為人被刑事拘留37天不會通知取保候?qū)?。取保候?qū)徶荒苡缮暾埲酥鲃犹岢?,司法機關是不會通知的。對于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采取取保候?qū)彶恢掳l(fā)生社會危險性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采取取保候?qū)彙?/p>

刑事拘留37天內(nèi)(包括37天),人民檢察院會作出批捕或不準批捕的決定,對于不批捕但需要繼續(xù)偵查的,且符合取保候?qū)彈l件的,可以取保候?qū)彙?/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