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攬人在建筑工作中對第三人造成損害的, 雇主是否需要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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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承攬人在完成工作過程中對第三人造成損害或者造成自身損害的,定作人不承擔賠償責任。但定作人對定作、指示或者選任有過失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镜谑粭l】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雇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雇傭關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員人身損害的,賠償權利人可以請求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也可以請求雇主承擔賠償責任。雇主承擔賠償責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償。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因安全生產(chǎn)事故遭受人身損害,發(fā)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接受發(fā)包或者分包業(yè)務的雇主沒有相應資質(zhì)或者安全生產(chǎn)條件的,應當與雇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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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承擔責任,但雇主可以向第三人追償。如果雇主已經(jīng)盡到了安保義務,可以在訴訟過程中舉證自己無過錯,爭取減少賠償。
在承攬合同履行期間,因承攬人的原因造成自身或者第三人受到損害的,一般都由承攬人自行承擔責任,若定作人存在過錯,那么定作人也需承擔相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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