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職證明和勞動合同解除手續(xù)如何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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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 第五十條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并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xù)。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guī)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備查。 第八十九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guī)定未向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fā)生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 (一)因確認勞動關系發(fā)生的爭議;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fā)生的爭議; (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fā)生的爭議;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發(fā)生的爭議;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y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fā)生的爭議; (六)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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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勞動合同證明和離職證明,是由用人單位在勞動者離職時依法出具的,并且用人單位需要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依法辦理檔案、社保的轉移手續(xù)。而勞動者需要在離職時辦理好工作交接。
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協商解決的;離職證明僅僅是解除勞動合同關系的書面證明。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是用人單位依法開出的證明,解除勞動合同關系一般是由雙方協商下得出的結果;離職證明則是勞動者主動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書面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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