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先予執(zhí)行勞動爭議仲裁應具備哪些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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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予執(zhí)行 1、條件:追索勞動報酬、工傷醫(y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的案件;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關系明確;不先予執(zhí)行將嚴重影響申請人的生活。 2、先予執(zhí)行申請書仲裁庭裁決勞動爭議案件,應當自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之日起四十五日內結束。案情復雜需要延期的,經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主任批準,可以延期并書面通知當事人,但是延長期限不得超過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決的,當事人可以就該勞動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仲裁庭裁決勞動爭議案件時,其中一部分事實已經清楚,可以就該部分先行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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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勞動爭議仲裁應滿足下列條件: 1、申請仲裁人應為勞動爭議的當事人; 2、當事人申請仲裁的事項是與勞動權利義務有關的勞動爭議; 3、當事人應在知道或應當知道其權利受侵害之日起一年內申請仲裁; 4、當事人應向有管轄權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5、當事人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應當提交書面申訴書,并按照被訴人數提交副本。
勞動爭議仲裁的申請人需要具備的條件:勞動者自身的勞動權益受到損害的,是依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并且有明確的被申請人。勞動者提出的勞動仲裁,還需要符合受理的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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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勞動爭議仲裁應當具備以下這些條件: 1、申請仲裁人應為勞動爭議的當事人; 2、當事人申請仲裁的事項是與勞動權利義務有關的勞動爭議; 3、當事人應在知道或應當知道其權利受侵害之日起一年內申請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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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勞動爭議仲裁應當具備以下這些條件: 1、申請仲裁人應為勞動爭議的當事人; 2、當事人申請仲裁的事項是與勞動權利義務有關的勞動爭議; 3、當事人應在知道或應當知道其權利受侵害之日起一年內申請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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