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國有土地使用權收回一般有幾種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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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指當出現(xiàn)某種法律事實時,原批準用地的人民政府地政部門經批準后依法收回用地單位或者個人使用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土地管理法》第78條第1款規(guī)定:無權批準征用、使用土地的單位或個人非法批準占用土地的,超越批準權限非法批準占用土地的,不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確定的用途批準用地的,或違反法律規(guī)定的程序批準占用、征用土地的,其批準文件無效,對非法批準征用、使用土地的直接負責人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非法批準、使用的土地應當收回,有關當事人拒不歸還的,以非法專用土地論處。依據《土地管理法》第58條的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關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報經原批準用地的人民政府或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可以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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