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拆遷行政訴訟時效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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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于房屋拆遷情況中,有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訴訟,根據(jù)《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五條第一款規(guī)定: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全國城市房屋拆遷工作實施監(jiān)督管理。其第十六條規(guī)定: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是被拆遷人的,由同級人民政府裁決。由此可見在城市房屋拆遷行政訴訟中,被告一般為一下兩個:一、拆遷行政管理部門。一般而言,拆遷行政管理部門作出拆遷許可、拆遷決定、拆遷補償裁決等行政行為的,原告不服提起行政訴訟的,拆遷行政管理部門為被告。 二、人民政府。城市房屋拆遷行政訴訟中,以人民政府為被告的一般是以下幾種情形(1)由人民政府下屬的“拆遷辦公室”充當拆遷人同時又作出許可決定和裁決; (2)由人民政府或者土地管理局成立的臨時性組織,如“拆遷指揮部”等充當拆遷人,同時作出許可決定和裁決;(3)由政府專門成立的土地儲備中心充當差遣人由人民政府作出裁決。在城市房屋拆遷行政糾紛時,出現(xiàn)以上三種情形的,人民政府為房屋拆遷行政訴訟的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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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jù)我國相關法律的規(guī)定,拆遷案件是有訴訟時效的,如果對拆遷補償有異議提起行政訴訟的,一般是在補償決定作出后6個月內(nèi)提起行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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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遷行政訴訟時效多久
行政訴訟時效根據(jù)我國法律規(guī)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作出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個月內(nèi)提出。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因不動產(chǎn)提起訴訟的案件自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超過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超過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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