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提出管轄權異議的時間,應當在什么時候提出,什么時候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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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認為受訴法院或受訴法院向其移送案件的法院對案件無管轄權時,而向受訴法院或受移送案件的法院提出的不服管轄的意見或主張。 訴訟管轄異議應當采取書面形式。但口頭形式亦應允許。異議書既可以隨答辯狀一并提出,也可單獨書寫。 管轄權異議的時間,必須在法院受理案件之后,并且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否則異議無效。超過法定期間,人民法院不再受理。當事人在此期間提出異議后又要求撤回的,法院應予允許。 在案件審理過程中,出現(xiàn)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或追加了案件當事人,他們的管轄異議權不受“提交答辯狀期間”的限制。 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原告可以口頭起訴,被告因未收到起訴狀,不能書寫答辯狀,因此管轄異議不受答辯期間的限制。適用特別程序審理的案件,因不存在爭議的雙方,所以,不存在“提交答辯狀期間”,管轄權異議也不受限制。 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在人民法院裁定其承擔民事責任的情況下,如對一審管轄權有異議,在二審期間可以根據(jù)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八條的規(guī)定對管轄權提出異議,這種異議不應受“提交答辯狀期間”的限制。 人民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異議,應當審查。異議成立的,裁定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異議不成立的,裁定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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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管轄權異議應當在答辯期提出,管轄權異議是指當事人覺得人民法院沒有管轄權的,從而向人民法院提出異議的請求。管轄權異議需要書面時間提出,并且需要在法定期限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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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轄權異議應當在什么時間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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