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者違反勞動合同法應當承擔什么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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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一百零二條規(guī)定: 勞動者違反本法規(guī)定的條件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事項,對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原勞動部在《違反有關勞動合同規(guī)定的賠償辦法》的第4條明確規(guī)定了賠償的范圍,勞動者違反規(guī)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解除勞動合同,對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勞動者應賠償用人單位下列損失: 1、用人單位招收錄用其所支付的費用; 2、用人單位為其支付的培訓費用,雙方另有約定的按約定辦理; 3、對生產、經營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 4、勞動合同約定的其他賠償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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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約責任,是指當事人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合同約定而依法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包括用人單位違約責任,勞動者違約責任,履行違約責任方式包括,繼續(xù)履行、賠償損失、采取補救措施、支付違約金、執(zhí)行定金處罰等。
勞動者的法律責任 1、民事責任 (1)違約金。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二十三條、二十四條、二十五條相關規(guī)定,勞動合同中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的情形有且僅有兩類:第一類:勞動合同中約定,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yè)技術培訓,并約定了勞動者的服務期和違反服務器約定所應支付的違約金。那么,當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時,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但是違約金的數額有嚴格限制,即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并且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第二類:勞動合同中約定,勞動者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yè)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xié)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yè)限制條款,并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在競業(yè)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yè)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需要的注意的是:競業(yè)限制的人員限于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一般普通員工有可能不具備競業(yè)限制的資格。 (2)損害賠償。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九十條、第八十六條規(guī)定,若因勞動者違反勞動合同約定、或者勞動合同依法被確認無效而勞動者對此存在過錯,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則除了違約金之外,勞動者還應承擔該部分損失的賠償責任,但是違約金和損害賠償金之和應與用人單位的實際損失相當。 2、行政責任。勞動合同法中沒有設定相關行政責任來約束勞動者違法勞動合同的行為,但是《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規(guī)定,對于擾亂機關、團體、企業(yè)、事業(yè)單位秩序,致使工作、生產、營業(yè)、醫(yī)療、教學、科研不能正常進行,尚未造成嚴重損失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jié)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所以,勞動合同中約定了相關用人單位正常作業(yè)所應遵守的規(guī)章制度時,若勞動者故意不遵守,造成用人單位作業(yè)不能正常進行,且又未達到刑事犯罪標準的,勞動者很有可能會承擔行政處罰責任。 3、刑事責任。行政責任同理,勞動者違法勞動合同可能承擔的刑事責任,也是規(guī)定在刑法典中?!吨腥A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一款規(guī)定,公司、企業(yè)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處沒收財產?!吨腥A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條第一款規(guī)定,公司、企業(yè)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或者雖未超過三個月,但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進行非法活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巨大的,或者數額較大不退還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吨腥A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由于泄憤報復或者其他個人目的,毀壞機器設備、殘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壞生產經營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節(jié)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此,勞動者可能構成的刑事犯罪主要有職務侵占罪、挪用資金罪和破壞生產經營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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