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債務轉讓合同的效力認定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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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建、擴建已經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建設項目,涉及改變原規(guī)劃確定的用地性質或者提高容積率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持有關主管部門的項目批準、核準、備案文件和相關材料,向城市、縣城鄉(xiāng)規(guī)劃主管部門重新申請建設用地規(guī)劃許可證。涉及相關國有土地使用權劃撥或者出讓事項的,還應當按照土地管理等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辦理有關手續(xù)。城鄉(xiāng)規(guī)劃主管部門對改建、擴建項目在核發(fā)建設用地規(guī)劃許可證前,應當采取公示、聽證會、座談會等形式,聽取利害關系人的意見。不符合控制性詳細規(guī)劃的,不得核發(fā)建設用地規(guī)劃許可證。因改建、擴建對利害關系人合法權益造成損失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依法給予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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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良債權轉讓合同的效力認定為:在評估過程中,資產的遺漏和低估不應視為評估無效,應根據評估不真實的原因和當事人的過錯進行分析;受獲得巨額收益的,轉讓合同不能因為支付對價極低而認定轉讓合同無效。
債權人轉讓債權須與受讓人達成轉受讓債權的協議。達成協議只是合同成立,但未生效。 合同成立后,債權人應及時地(合理期限)將債權轉讓的實事用合適的方式通知債務人,債務人須接到債權轉讓的通知且知道了通知的內容,此時,轉讓合同開始生效。 所以,轉讓合同生效的條件具備之時,也就是生效時間的開始之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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