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的附隨義務如何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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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yè)破產法》第18條第1款規(guī)定:“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管理人對破產申請受理前成立而債務人和對方當事人均未履行完畢的合同有權決定解除或者繼續(xù)履行,并通知對方當事人。管理人自破產申請受理之日起二個月內未通知對方當事人,或者自收到對方當事人催告之日起三十日內未答復的,視為解除合同?!钡?款規(guī)定:“管理人決定繼續(xù)履行合同的,對方當事人應當履行;但是,對方當事人有權要求管理人提供擔保。管理人不提供擔保的,視為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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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產未履行完畢的附隨義務的辦理方式:由相關人員申請薄產,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管理人對破產申請受理前成立且均未履行完畢的合同,可以要求解除或者繼續(xù)履行,并通知對方當事人。若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未答復的,視為解除合同。
從合同義務是指輔助主給付義務的義務而附隨義務是指基于更好的實現當事人的利益的義務。 在合同簽訂后雙方也是要按照約定去履行相應的義務,同時合同的義務也是會根據不同的類型而劃分出不同的義務; 如果在履行期間當事人沒有實現義務也是需要承擔賠償責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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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隨義務的
各國立法對附隨義務并沒有明確規(guī)定其涵義,故學界對其表述也并不一致。附隨義務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的附隨義務包括先合同義務、合同履行中的附隨義務、后合同義務。狹義的附隨義務是指合同履行過程中,為協助實現主給付義務,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根據合同的
2021.03.28 15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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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管理人對破產申請受理前成立而債務人和對方當事人均未履行完畢的合同有權決定解除或者繼續(xù)履行,并通知對方當事人。管理人自破產申請受理之日起二個月內未通知對方當事人,或者自收到對方當事人催告之日起三十日內未答復的,視為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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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yè)破產法》第18條第1款規(guī)定:“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管理人對破產申請受理前成立而債務人和對方當事人均未履行完畢的合同有權決定解除或者繼續(xù)履行,并通知對方當事人。管理人自破產申請受理之日起二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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