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六條第(四)項故意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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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工傷認定方面的規(guī)定在《工傷保險條例》和《工傷認定辦法》中有明確規(guī)定?!豆kU條例》第十六條第(一)項“故意犯罪”的認定,應當以刑事偵查機關、檢察機關和審判機關的生效法律文書或者結(jié)論性意見為依據(jù)。 第二條人民法院受理工傷認定行政案件后,發(fā)現(xiàn)原告或者第三人在提起行政訴訟前已經(jīng)就是否存在勞動關系申請勞動仲裁或者提起民事訴訟的,應當中止行政案件的審理。 第三條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認定下列單位為承擔工傷保險責任單位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一)職工與兩個或兩個以上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工傷事故發(fā)生時,職工為之工作的單位為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的單位; (二)勞務派遣單位派遣的職工在用工單位工作期間因工傷亡的,派遣單位為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的單位; (三)單位指派到其他單位工作的職工因工傷亡的,指派單位為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的單位; (四)用工單位違反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將承包業(yè)務轉(zhuǎn)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者自然人,該組織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職工從事承包業(yè)務時因工傷亡的,用工單位為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的單位; (五)個人掛靠其他單位對外經(jīng)營,其聘用的人員因工傷亡的,被掛靠單位為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的單位。 前款第(四)、(五)項明確的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的單位承擔賠償責任或者社會保險經(jīng)辦機構(gòu)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工傷保險待遇后,有權(quán)向相關組織、單位和個人追償。 第四條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認定下列情形為工傷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一)職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nèi)受到傷害,用人單位或者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沒有證據(jù)證明是非工作原因?qū)е碌模?(二)職工參加用人單位組織或者受用人單位指派參加其他單位組織的活動受到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內(nèi),職工來往于多個與其工作職責相關的工作場所之間的合理區(qū)域因工受到傷害的; (四)其他與履行工作職責相關,在工作時間及合理區(qū)域內(nèi)受到傷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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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2.04 2,9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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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26 474 -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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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08 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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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規(guī)定適用于《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六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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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4-15 15,340 -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規(guī)定適用于《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六項
人社部辦公廳《關于工傷保險有關規(guī)定處理意見的函》關于新《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六項的規(guī)定如何理解和適用問題,經(jīng)征得國務院法制辦和最高人民法院同意,并商公安部、交通運輸部、鐵道部,提出如下處理意見,請
2022-04-25 15,340 -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規(guī)定適用于《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六項
人社部辦公廳《關于工傷保險有關規(guī)定處理意見的函》關于新《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六項的規(guī)定如何理解和適用問題,經(jīng)征得國務院法制辦和最高人民法院同意,并商公安部、交通運輸部、鐵道部,提出如下處理意見,請
2022-04-23 15,340 -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規(guī)定適用于《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六項之規(guī)定
人社部辦公廳《關于工傷保險有關規(guī)定處理意見的函》關于新《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六項的規(guī)定如何理解和適用問題,經(jīng)征得國務院法制辦和最高人民法院同意,并商公安部、交通運輸部、鐵道部,提出如下處理意見,請
2022-04-23 15,3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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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682 2022.04.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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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28 2022.04.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