適用取保候審的條件是什么,適用取保候審的條件又是否存在弊端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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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審,是指在刑事訴訟活動中,司法機關為了保障訴訟活動的正常進行,對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作出保證(人保或錢保)不影響訴訟過程,并能隨傳隨到而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的一項非羈押性強制措施。刑事訴訟法第51條第1款規(guī)定了適用取保候審的條件,筆者認為該規(guī)定存在一些弊端:一是刑訴法第51條第1款第1項規(guī)定,適用取保候審的條件是“可能被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按照此規(guī)定實施,極可能對那些不應當采取取保候審也采取取保候審這一強制措施,與取保候審的根本目的相違背。二是該條款第2項規(guī)定的條件是關于“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fā)生社會危險性”。此項規(guī)定只對判處刑罰的下限幅度作了規(guī)定,而對上限卻沒有限制,容易導致執(zhí)法人員隨意性。筆者認為,應從以下幾方面來認識和把握該條款的規(guī)定。一是對具有下列情節(ji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則應作出禁止性規(guī)定,一般情況下不得取保候審: (1)可能被判處有期徒刑10年以上刑罰的; (2)累犯、慣犯或同類前科的重犯; (3)流竄作案的;(4)曾被取保候審而有逃避或其他妨礙刑事訴訟行為的; (5)可能對被害人、證人、鑒定人及其近親屬的人身或財產進行侵害的; (6)可能逃跑、自殺或者進行其他犯罪活動的; (7)一人犯有數罪的; (8)住址或者身份不明的; (9)其他有礙偵查、起訴、審判情況的。二是辦理取保候審,必須與刑訴法第65條、第74條和最高人民檢察院的司法解釋第37條、第38條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第63條、第66條結合起來使用。具體可按下列許可性規(guī)定辦理: (1)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而有逃避偵查、起訴、審判嫌疑; (2)可能判處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不予逮捕不致發(fā)生社會危險性的; (3)應當逮捕患有嚴重疾病的,或者是正在懷孕、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 (4)對被拘留的人,需要逮捕而證據尚不符合逮捕條件的; (5)已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在法定的偵查、起訴、審判期限內辦結,需要繼續(xù)查證、審查的; (6)已提出上訴的共同犯罪中的被告人,有的在一審宣判羈押已達到或超過判刑期的; (7)持有有效護照或者其他有效出境證件,可能出境逃避偵查,但不需要逮捕的。三是要防止取保候審中產生的司法腐敗,建立健全執(zhí)法機關和執(zhí)法人員辦理取保候審責任追究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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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有以下這些情形:1、被判處徒刑以下的拘役、管制刑罰的,被判處獨立的附加刑的;2、雖然被判處徒刑以上,但對于適用取保候審沒有社會危險的;3、行為人患有嚴重的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的婦女或仍在哺乳自己孩子的婦女取保候審不危險的;4、羈押超過期限而還未結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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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審適用的條件是什么
取保候審適用的條件是: 1、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 2、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fā)生社會危險性; 3、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 4、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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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審的適用條件是: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fā)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fā)生社會危險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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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相關規(guī)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以下情形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可以對其予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fā)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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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適用取保候審的條件是什么, 不適用取保候審的條件取保候審的程序
不適用取保候審的條件取保候審的適用條件,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一條明確規(guī)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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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審,是我國《刑事訴訟法》規(guī)定的一種刑事強制措施。是指在刑事訴訟中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等司法機關對未被逮捕或逮捕后需要變更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為防止其逃避偵查、起訴和審判,責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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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用取保候審的條件是什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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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審的適用條件有哪些呢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一條的規(guī)定,取保候審一般適用于可能被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可能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但采取取保候審不會造成社會危害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對犯罪嫌疑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檢察院可以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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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條件取保候審行為人要適用取保候審,應當具有以下條件之一:第一,被判處的刑罰可能為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第二,被判處的刑罰雖然可能為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但是對其取保候審確實不致社會危險的;第三,因身體患有嚴重疾病導致生活無法自理、懷孕或者是正在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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