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情況下承擔賠償責任的保險人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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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保險理賠的情況涉及很多,需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比如,交通事故理賠期限是指保險條款規(guī)定的保險人接受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提出的請求賠償或給付保險金的期限。這兩種期限在保險條款中有如下幾種表述: 1、機動車輛保險條款(2000)第二十八條規(guī)定:保險車輛發(fā)生保險事故后,被保險人……在48小時內通知保險人。被保險人應在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對交通事故處理結案之日起10天內向保險人提交本條款第十二條規(guī)定的或保險人要求能證明事故原因、性質、責任劃分和損失確定等的各種必要單證。第三十條又規(guī)定:被保險人不履行本條款第二十四條至第二十九條規(guī)定的義務,保險人有權拒絕賠償或自書面通知之日起解除保險合同;已賠償?shù)模kU人有權追回已付的保險賠款。 2、國內航空貨物運輸保險條款第十七條規(guī)定:在承運人會同收貨人作出貨物運輸事故簽證時起,被保險人如果經(jīng)過180天不向保險人申請賠償,不提供必要的單據(jù)、證件,即作為自愿放棄權益。 3、一些人壽和健康保險條款對保險事故通知都作了類似的規(guī)定:投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自其知道保險事故發(fā)生之日起7日內(或5日或10日內)通知保險人,否則投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應承擔由于通知遲延致使保險人增加的勘查、調查等項費用。 索賠時效是指法律規(guī)定的被保險人和受益人享有的向保險公司提出賠償或給付保險金權利的期間。 如保險法第二十七條的規(guī)定:“人壽保險以外的其他保險的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對保險人請求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權利,自其知道保險事故發(fā)生之日起二年不行使而消滅。人壽保險的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對保險人請求給付保險金的權利,自其知道保險事故發(fā)生之日起五年不行使而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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擔保人可以不承擔責任的情況有一般保證的債權人在保證期間內沒有申請仲裁或者提起訴訟的,保證人不再承擔責任。連帶責任保證的債權人沒有在保證期間內請求保證人承擔責任的,保證人不再承擔責任。
按照擔保法的規(guī)定,以下情況擔保人可以不承擔擔保責任: 1、主合同當事人雙方串通,騙取擔保人提供保證的; 2、主合同債權人采取欺詐、脅迫等手段,使擔保人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提供保證的。 擔保的初衷是為了保證債權人債權的順利實現(xiàn), 但是如果作為擔保關系中的當事人不注意把握風險的規(guī)避,也可能會招致很多的麻煩甚至是困擾。

按照《擔保法》的規(guī)定,以下情況擔保人可以不承擔擔保責任。 1、主合同當事人雙方串通,騙取擔保人提供保證的; 2、主合同債權人采取欺詐、脅迫等手段,使擔保人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提供保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