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壞基本宗教信仰罪的犯罪構成要件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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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正常的社會管理秩序。憲法第36條規(guī)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有宗教信仰自由";"國家保護正常的宗教活動,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進行破壞社會秩序、損害公民身體健康、妨害國家教育制度的活動"。會道門、邪教組織雖然也以倡導某種"教義"為本組織從事活動提供指導,但其"教義"與正常的社會秩序是相悖的。盡管有些會道門、邪教組織將本組織的教義視為某一宗教或某幾種宗教的派生或支系,但在其"教義"指引下的活動已超出正常的宗教活動的范圍,因而不受憲法和法律的保護。組織、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利用迷信破壞國家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實施,即利用了一些群眾的文化水平低,認識能力、辨別能力差等因素,利用了他們落后的世界觀和盲目的信仰,對正常的社會秩序予以破壞,妨害了國家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統(tǒng)一、正確、有效地實施。 為了維護社會穩(wěn)定,保護人民利益,保障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xiàn)代化建設的順利進行,1999年10月30日第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通過了《關于取締邪教組織、防范和懲治邪教活動的決定》對于取締邪教組織、防范和懲治邪教活動提供了法律依據(jù)。 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xiàn)為組織、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或者利用迷信活動破壞國家法律、行政法規(guī)實施的行為。 所謂國家法律,是指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通過頒行的法律,如憲法、民法、刑法、法官法、國家安全法等。所謂行政法規(guī),是指國務院及其所屬機關根據(jù)憲法、法律等依法所制定和頒布的有關國家行政管理活動的各種規(guī)范性文件的總稱,一般采用條例、辦法、規(guī)則、決議、規(guī)定、命令、指示等形式。所謂國家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實施,是指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社會團體及公民對法律、法規(guī)的具體運用和實現(xiàn),既包括行政執(zhí)法機關、司法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嚴格執(zhí)行法律、法規(guī),適用法律、法規(guī),以保證其實施的活動,即法的適用或稱執(zhí)法、司法活動,又包括所有國家機關、武裝力量、政黨、社會團體、企業(yè)事業(yè)組織、國家公職人員和全體公民自覺地遵守法律、法規(guī),從而使得其得已實現(xiàn),即法的遵守。簡言之,法律、法規(guī)的實施即為執(zhí)法、司法和守法。組織、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或者利用迷信所進行的必須是破壞國家法律、法規(guī)實施。如果不是破壞國家法律、法規(guī)實施,而是致人死亡、奸淫婦女、詐騙財物、宣傳煽動分裂國家、顛覆國家政權等犯罪的,則應以他罪如組織、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利用迷信致人死亡罪,強奸罪,詐騙罪,煽動分裂國家罪,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等治罪科刑。 破壞國家法律、行政法規(guī)實施,必須是有組織、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或者利用迷信活動的行為。所謂組織,是指為組成、建立會道門、邪教組織而開展的鼓動、俏集、糾合他人參加,草擬組織規(guī)程、紀律等活動,如創(chuàng)設會道門、邪教組織;恢復已查禁的會道門、邪教組織;發(fā)展教徒、道徒,招收會員,秘密設壇、設點;等等。所謂利用,是指依靠、憑籍會道門、邪教組織的力量進行活動,如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制造、散布謠言,蠱惑人心;稱孤道寡,封王拜相;鼓動他人尋求極樂或者逃避現(xiàn)實等。所謂組織、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進行破壞活動,則主要是指:傳播封建迷信,攻擊國家法律、法規(guī);制造、散布"人類將遭受大劫"、"地球即將毀滅"等謠言,制造混亂,抗拒、干擾執(zhí)法、司法活動;從事諸如"升天"、"尋主"等迷信宗教活動,鼓動群眾放棄工作、生產、學習,逃避現(xiàn)實,消極處世,抗拒法律、法規(guī)實施等待。所謂會道門,是會門、道門等封建迷信活動組織的總稱。包括一貫道、九宮道、先天道、后天道、大刀會、哥老會、青紅幫等反動封建迷信組織。所謂邪教組織,是指冒用宗教、氣功或者其他名義建立,神化首要分子,利用制造、散布迷信邪說等手段蠱惑、蒙騙他人,發(fā)展、控制成員,危害社會的非法組織。在我國,目前已出現(xiàn)了諸如呼喊派、新約教會、觀音法門、天父的女兒、門徒會、靈教、靈仙真佛字、法輪功等邪教組織。所謂迷信則是指會道門、邪教組織外的非組織的迷信活動,如占卜、算命、測字、祈雨、討圣水、做道場、燒香拜佛、治病驅邪、看陰陽風水等活動。 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組織和利用邪教組織犯罪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1999年10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079次會議、1999年10月8日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委員會第九屆第47次會議通過)的規(guī)定,組織和利用邪教組織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本罪定罪處罰: (1)聚眾圍攻、沖擊國家機關、企業(yè)事業(yè)單位,擾亂國家機關企業(yè)事業(yè)單位的工作、生產、經營、教學和科研秩序的; (2)非法舉行集會、游行、示威,煽動、欺騙、組織其成員或者其他人聚眾圍攻、沖擊、強占、哄鬧公共場所及宗教活動場所,擾亂社會秩序的; (3)抗拒有關部門取締或者已經被有關部門取締,又恢復或者另行建立邪教組織,或者繼續(xù)進行邪教活動的; (4)煽動、欺騙、組織其成員或者其他人不履行法定義務,情節(jié)嚴重的; (5)出版、印刷、復制、發(fā)行宣揚邪教內容出版物,以及印制邪教組織標識的; (6)其他破壞國家法律、實施上述行為的。 實施上述行為,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情節(jié)特別嚴重”: (1)跨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建立組織機構或者發(fā)展成員的; (2)勾結境外機構、組織、人員進行邪教活動的; (3)出版、印刷、復制、發(fā)行宣傳邪教內容出版物以及印制邪教組織標識,數(shù)量或者數(shù)額巨大的; (4)煽動、欺騙、組織其成員或者其他人破壞國家法律、行政法規(guī)實施,造成嚴重后果的。 情節(jié)特別嚴重,是本罪的加重情節(jié)。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組織和利用邪教組織犯罪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l999年10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079次會議、l999年10月8口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委員會第九屆第47次會議通過)的規(guī)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情節(jié)特別嚴重: (1)造成3人以上死亡的; (2)造成死亡人數(shù)不滿3人,但造成多人重傷的 (3)曾因邪教活動受過刑事或者行政處罰,又組織和利用邪教組織蒙騙他人,致人死亡的; (4)造成其他特別嚴重后果的。 主體要件 本罪主體為一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備刑事責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構成。 主觀要件 本罪的主觀方面是故意,即行為人明知是組織、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或利用迷信進行破壞國家法律、行政法規(guī)實施的活動而有意為之。組織、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或利用迷信進行活動,客觀上造成了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guī)實施的妨害,但行為人主觀不具有破壞國家法律、行政法規(guī)實施的目的,不構成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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構成要件如下:1.客體要件是行為必須侵犯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權利;2.在客觀方面表現(xiàn)為非法剝奪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情節(jié)嚴重的行為;3.主體是特殊主體,即構成本罪的人必須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4.主觀方面表現(xiàn)為故意。
構成要件如下: 1、客體要件是行為必須侵犯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權利; 2、在客觀方面表現(xiàn)為非法剝奪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情節(jié)嚴重的行為; 3、主體是特殊主體,即構成本罪的人必須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 4、主觀方面表現(xiàn)為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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