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辭職后公司可以不給員工購買社保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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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存在勞動關系,用人單位就必須為勞動者繳納社保,如果用人單位不給勞動者繳納社保,勞動者可以向當地的勞動部門和社保部門進行舉報投訴。勞動者可以根據用人單位未上保險為由,提出辭職,用人單位需支付經濟補償金。 1、社會保險是國家強制性要求購買的一種保險,國家發(fā)展社會保險事業(yè),建立社會保險制度,建立社會保險基金,目的使勞動者在年老、患病工傷、失業(yè)、生育等情況下,獲得幫助,享受保險待遇。我國《勞動法》《社會保險法》都明文規(guī)定,用人單位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明顯具有國家強制性的特點,用人單位不得以任何借口和理由拒絕承擔該項法定義務。 2、用人單位依法應當及時履行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的義務。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雙方建立勞動關系即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勞動者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手續(xù)。用人單位自行申報后應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用,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緩繳、減免,用人單位未按時及時繳納社保的由社保征收機構責令其限期繳納或補足。用人單位逾期仍未繳納或補繳社保費的,社保征收機構可以向銀行或其銀行查詢其銀行賬戶,并可申請縣級以上行政部門作出劃撥社會保險費。用人單位賬戶余額少于應當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社保征收機構,可要求用人單位提供擔保,簽訂延期繳費協(xi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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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不可以主張不買社保。即使員工承諾可以不買社保,單位仍然需要為其購買,否則社保行政部門會責令單位在限期內改正;逾期不改的,則對單位處以一定的罰款。

用人單位未給員工繳納社保的,屬于違反法律規(guī)定的情形,不繳納或不按規(guī)定繳納都是違法行為,均需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用人單位有此種情形的,勞動者可以與用人單位協(xié)商補交社保,協(xié)商不成的,可以申請勞動仲裁。

公司不按規(guī)定交社保,員工不可以到法院起訴,因為這不在法院的案件受理范圍之內。 但是勞動者可以到當地的勞動監(jiān)察部門進行舉報;也可以自行補繳社會保險,而后起訴單位,要求單位返還其中應當由單位承擔的社會保險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