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承包合同變更與解除的法律依據(jù)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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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規(guī)定合同的變更、解除和終止第二十六條合同生效后,即具有法律約束力,任何一方不得隨意變更或解除,需要變更或解除合同時,雙方應協(xié)商一致,達成書面協(xié)議。第二十七條單方要求變更或解除承包合同的需提前30日通知對方,雙方經協(xié)商一致后達成書面協(xié)議。第二十八條合同履行期間,如果國家政策與合同簽訂時發(fā)生較大變化,嚴重影響到了一方的權益時,受影響的一方可以提出變更或解除合同。第二十九條由于乙方違反合同約定,拒繳、逾期繳納承包金,或擅自改變土地用途等侵犯集體財產的行為時,甲方有權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承擔違約責任。構成犯罪的,移送到司法機關依法處理。第三十條因國家政策、法律等不可抗力的原因造成合同無法履行,合同自動解除。第三十一條承包期滿后,乙方返還的土地不得降低原有的種植能力。違約責任第三十三條甲、乙雙方應全面、實際履行合同,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的應負違約責任。第三十四條乙方不能按期繳納承包金的,應承擔違約責任,支付當年租金5%的違約金,并按每日萬分之五支付滯納金。第三十五條乙方擅自改變土地用途或返還的土地不符合合同約定,乙方應賠償損失并支付當年租金10%的違約金。第三十六條甲方違反合同規(guī)定,應承擔違約責任,給乙方造成經濟損失的,應賠償直接損失。第三十七條甲、乙雙方發(fā)生糾紛后,應當協(xié)商或調解解決,協(xié)商或調解不成的,到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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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承包方未依法登記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等證書,即以轉讓、出租、入股、抵押等方式流轉土地承包經營權,發(fā)包方請求確認該流轉無效的,應予支持。但非因承包方原因未登記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等證書的除外。 2.在發(fā)包方將農村土地發(fā)包給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已經法律規(guī)定的民主議定程序通過,并由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批準后主張優(yōu)先承包權的,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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