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法解除勞動合同條款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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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沒有特殊原因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1個月工資后,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選擇額外支付勞動者1個月工資解除勞動合同的,其額外支付的工資應當按照該勞動者上1個月的工資標準確定。 2申請勞動仲裁員工可以要求支付額外工資,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沒有提前通知勞動者造成損失的經(jīng)濟補償。其他合理請求等。 3我國《勞動爭議調(diào)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規(guī)定,勞動者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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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勞動合同有的條款: 1.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xié)商一致的; 2.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3.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guī)章制度的; 4.勞動者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5.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jīng)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解除勞動合同條款: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xié)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在試用期內(nèi)提前三日通知;勞動者存在過失性辭退情形,用人單位可以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存在非過失性辭退情形,用人單位提前通知或者支付代通知金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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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法解除勞動合同條款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guī)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損害勞動者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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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勞動合同有哪些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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