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樣區(qū)分產品質量責任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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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經營者故意推卸責任,認為產品出現(xiàn) 質量問題是生產廠家的事,要求消費者直接找廠家交涉的行為,按《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35條規(guī)定:"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時,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向銷售者要求賠償。銷售者賠償后,屬于生產者的責任或者屬于向銷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銷售者的責任的,銷售者有權向生產者或者其他銷售者追償。消費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財產損害的,可以向銷售者要求賠償,也可以向生產者要求賠償。屬于生產者責任的,銷售者賠償后,有權向生產者追償。屬于銷售者責任的,生產者賠償后,有權向銷售者追償。消費者在接受服務時,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向服務者要求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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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jù)我國法律規(guī)定,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損害的,生產者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損害的,被侵權人可以向產品的生產者請求賠償,也可以向產品的銷售者請求賠償。
司法實踐中產品責任的舉證責任的分配是: 1、受害人的舉證責任。受害人舉證的事項包括受到的傷害、產品缺陷存在、使用了缺陷產品、傷害是使用缺陷產品造成的、產品的生產者或者銷售者等。 2、生產者的舉證責任。依據(jù)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證據(jù)規(guī)則的規(guī)定產品責任糾紛生產者應當對免責事項負有舉證責任。 產品責任是無過錯責任,但不是絕對責任。生產者的責任是否免除還要看其他法律的規(guī)定,生產者不承擔產品責任的情形主要有:生產者能夠證明未將產品投入流通的; 生產者能夠證明將產品投入流通時,引起損害的缺陷上不存在的;生產者能夠證明將產品投入流通時的科學技術尚不能發(fā)現(xiàn)缺陷的存在的。 3、銷售者的免責舉證責任。銷售者承擔的是過錯責任,因此,其只要舉證產品缺陷是:產品自身存在的,而非其過錯造成的;產品的生產者是誰是明確的,銷售者的免責舉證就可以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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