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工下落不明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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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落不明是指公民離開最后住所地沒有音訊的情況。但在審判實踐中,如何認定一方當事人下落不明,各地法院適用標準并不一致。 (一)人民法院,人民法院依據(jù)當事人的申請,以特別程序作出的宣告公民失蹤的生效判決書,是證明當事人下落不明的最有力證據(jù)。 (二)公安機關在我國,公安機關是公民戶籍管理的法定部門,所以,由公安機關出具當事人下落不明的證明,也最具證明效力。一般情況下,應由當事人的住所地,即戶籍所在地的公安機關出具證明。 (三)村(居)委會當?shù)氐拇澹ň樱┪瘯鰹榇澹ň樱┟褡灾谓M織,在對自己成員基本情況的把握上,相對于公安機關及其他任何組織來說,更具優(yōu)勢。所以,由下落不明一方當事人所在的村(居)委會出具證明,也最具真實性。
下落不明是指公民離開最后住所地沒有音訊的情況。 在我國,公安機關是公民戶籍管理的法定部門,所以,由公安機關出具當事人下落不明的證明,也最具證明效力。一般情況下,應由當事人的住所地,即戶籍所在地的公安機關出具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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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工外出時發(fā)生事故或在搶險救災中下落不明的待遇標準: 1、職工因工外出期間發(fā)生事故或者在搶險救災中下落不明的,從事故發(fā)生當月起3個月內(nèi)照發(fā)工資。 2、從第4個月起停發(fā)工資,由工傷保險基金向其供養(yǎng)親屬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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