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庭裁決勞動爭議案件的時限是多少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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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規(guī)定仲裁庭裁決勞動爭議案件的時限為45天,案情復雜的還可以延長至60天;《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辦案規(guī)則》賦予勞動者在討薪、工傷醫(yī)療費等案件中申請先予執(zhí)行的權利,勞動者在仲裁庭作出終裁決定之前就能獲得法律救濟,這有利于及時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 《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辦案規(guī)則》對勞動者申請先予執(zhí)行的程序作出具體規(guī)定,仲裁庭裁決先予執(zhí)行的,應當符合兩項條件: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關系明確;不先予執(zhí)行將嚴重影響申請人的生活。 根據《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辦案規(guī)則》,勞動者申請先予執(zhí)行時,可以不提供擔保;仲裁庭作出先予執(zhí)行裁決后,直接移送人民法院執(zhí)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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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者提起勞動仲裁申請后,一般情況下,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應在50天之內可以作出仲裁裁決;如果案情復雜,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應在65天之內作出仲裁裁決。
仲裁庭裁決勞動爭議案件,自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之日起四十五日內結束。案情復雜需要延期的,經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主任批準,可以延期并書面通知當事人,但是延長期限不得超過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決的,當事人可以就該勞動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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