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zhí)行法院對勞動爭議案件的管轄權(quán)如何規(guī)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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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8條規(guī)定:“勞動爭議案件由用人單位所在地或者勞動合同履行地的基層人民法院管轄。勞動合同履行地不明確的,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基層人民法院管轄?!奔磩趧雍贤男械睾陀萌藛挝凰诘氐姆ㄔ簩趧訝幾h都有管轄權(quán),不考慮員工所在地。裁決書如果有指定的法院,就起訴至該法院。如果沒有指定,則按上述規(guī)定。 當(dāng)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勞動爭議訴訟,必須符合如下條件: (一)該勞動爭議已經(jīng)過仲裁,當(dāng)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 (二)必須在法定期限內(nèi)提出。即當(dāng)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自收到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nèi),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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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guī)定,勞動爭議案件由用人單位所在地或合同履行地的基層人民法院管轄。勞動合同履行地不明確的,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基層人民法院管轄。
勞動爭議的管轄法院由用人單位所在地或合同履行地的基層人民法院管轄。勞動合同履行地不明確的,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基層人民法院管轄。但是需要注意的,勞動爭議必須要先申請仲裁才可以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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