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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是累犯屬于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fā)生社會危險性情形的,可以取保候審。取保候審由犯罪嫌疑人申請,由公安機關執(zhí)行。
取保候審的犯人是可以申請結婚登記的。即其犯人如果是單身的,是具有與他人結婚的權利的。并且被采取取保候審也不屬于法律禁止結婚的情形,其當事人可能被限制了人身自由但是不影響其婚姻自由。
暴力犯罪可否取保候審取決于暴力犯罪的情節(jié)。情節(jié)嚴重的,一般不能取保。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規(guī)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1、可以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2、
未成年人犯罪,只要符合取保候審的條件就可以取保候審: 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五條明確規(guī)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
累犯不能取保候審,取保候審還會判決的。 取保候審,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規(guī)定的一種刑事強制措施。是指在刑事訴訟中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等司法機關對未被逮捕或逮捕后需要變更強制措施的犯罪
判決刑事拘留未批捕前是可以申請取保候審的。如是符合條件的,可以取保候審。法院量刑會綜合考慮犯罪動機、主觀惡性、社會危害性、是否累犯、有無自首、立功等從輕減輕情節(jié),以及當事人的認罪態(tài)度等因素確定。人民法
累犯,是指受過一定的刑罰處罰,刑罰執(zhí)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后,在法定期限內又犯被判處一定的刑罰之罪的罪犯。累犯分為一般累犯和特殊累犯兩種.一般累犯是指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分子,刑罰執(zhí)行完畢或者赦免以
被取保候審人只要經過執(zhí)行機關批準,一般是可以離開所居住的市、縣去外地的。若取保候審期間擅自離開居住地,或者未經批準離開居住地的,已交納保證金的,沒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證金,并且區(qū)別情形,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結悔過,重新交納保證金、提出保證人
取保候審又犯罪,執(zhí)行機關一般會暫扣其保證金,待人民法院判決生效后,決定是否沒收。對故意重新犯罪的,應當沒收保證金;對過失重新犯罪或者不構成犯罪的,應當退還保證金。沒收保證金系刑事司法行為,不能提起行政訴訟,但當事人如不服復核決定,可以依法向
取保候審之后,不一定在當天就能放人。取保候審,即通常所說的“保釋”。 相關機關在接到取保候審的申請書之后,要在三天的時間內,作出明確的答復。 如果同意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實施取保候審的,須報公安機關負責人、檢察院檢察長或者法院院長進行批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