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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刑法》中所規(guī)定的濫用職權罪的犯罪構成要件包括:主體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侵犯的客體是國家機關的正常活動;客觀方面表現為濫用職權,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的規(guī)定,濫用職權罪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故意逾越職權,不按或違反法律決定、處理其無權決定、處理的事項,或者違反規(guī)定處理公務,致使侵吞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遭受重大財產損失等行為。 濫用職權罪侵犯的客體是國
成立濫用職權罪,首先必須有濫用職權的行為;其次要求行為造成重大損失,對于沒有造成重大損失的濫用職權行為,不能認定為濫用職權罪。符合這兩點的認定構成濫用職權罪。
(一)成立濫用職權罪,首先必須有濫用職權的行為,如果行為人沒有濫用職權,完全是在具體的職權范圍內處理事項,則不能認定為濫用職權罪。但另一方面,不能為了給行為人開脫罪責,而擴大行為人的具體的職權范圍;也
成立濫用職權罪,首先必須有濫用職權的行為;其次要求行為造成重大損失,對于沒有造成重大損失的濫用職權行為,不能認定為濫用職權罪。符合這兩點的認定構成濫用職權罪。
濫用職權罪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故意逾越職權,違反法律決定、處理其無權決定、處理的事項,或者違反規(guī)定處理公務,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致使公共財產、國家
濫用職權罪的處罰是: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jié)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另有規(guī)定的,依照規(guī)定。
根據我國《刑法》的相關規(guī)定可以知道,濫用職權罪指的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故意超越職權,不依照或違反法律法規(guī),決定、處理自己無權決定、處理的事項,或者違反規(guī)定擅自處理公務,從而侵吞公共財產、造成國家和人民財產的重大損失等行為。濫用職權罪的認定標準
濫用職權罪和徇私枉法罪,一般有以下的三個區(qū)別,具體如下: 1、主體上的區(qū)別。濫用職權罪主體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枉法罪的主體主要是司法工作人員中從事偵查、檢察、審判工作的人員; 2、客體上的區(qū)別。濫用職權罪的直接客體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職務
濫用職權罪是可以進行取保候審的。取保候審是一種刑事強制措施,是指在刑事訴訟的過程中,若符合條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繳納完一定數額的保證金或者是提出了相應的保證人之后,保證自己能夠隨傳隨到的情況之下,司法機關對其暫時解除羈押的一種強制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