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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期羈押有哪些情形?對于羈押,我國是有嚴格規(guī)定的,一般不能超過2個月,要是有特殊情況的話最長不能超過7個月。實踐中,有的司法工作人員往往會對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超期羈押。 在刑事訴訟過程中,超期羈押可分為兩種類型: (一)實際意義上的超期羈押
1.行政強制執(zhí)行以行政主體和法院為執(zhí)行主體。2.行政強制執(zhí)行以已生效的具體行政行為所確定的義務為執(zhí)行內(nèi)容。3.強制執(zhí)行的目的在于迫使相對人履行義務或用代執(zhí)行等方式達到與履行義務相同之狀態(tài),最終確保行政法上秩序的實現(xiàn)。4.在執(zhí)行條件上,行政強
強制到案性偵查措施的特點: 1、主體具有特定性。有權適用強制措施的主體只能是公安機關(包括其他偵查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其他任何國家機關、團體或個人都無權采取強制措施,否則即構成對公民人身權利的侵犯,嚴重的構成犯罪。其中,拘傳、取保
超期羈押有哪些情形對于羈押,我國是有嚴格規(guī)定的,一般不能超過2個月,要是有特殊情況的話最長不能超過7個月。實踐中,有的司法工作人員往往會對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超期羈押。在刑事訴訟過程中,超期羈押可分為兩
我國刑事訴訟中的強制措施具有以下幾個特點: 1.有權適用強制措施的主體是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其他任何國家、機關、團體或個人都無權采取強制措施,否則即構成對公民人身權利的侵犯,情節(jié)嚴重的,構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1.第七十條法人解散的,除合并或者分立的情形外,清算義務人應當及時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 法人的董事、理事等執(zhí)行機構或者決策機構的成員為清算義務人。法律、行政法規(guī)另有規(guī)定的,依
依據(jù)我國相關法律的規(guī)定,對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對財產(chǎn)的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和行政強制執(zhí)行不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提起行政訴訟或者提起行政復議。
行政強制措施有: 1、對人身自由的限制。 通常法律應該在出現(xiàn)以下幾種情況下予以行政主體對人身自由的限制權: 一是在醉酒、精神病發(fā)作等情況下,不管制不能避免對其本人的危險或這對他人的安全構成傷害威脅; 二是意欲自殺,沒有管制不能保護其生命;
公安機關可執(zhí)行的強制措施有以下幾種: 1、拘傳。拘傳是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對未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強制其到案并接受以上部門訊問的一種強制方法; 2、取保候?qū)?,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公安機關責令某些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
交警強制措施,可以通過申請行政復議的方式來進行解除處理。但是當事人需要提交相關材料和證據(jù)。在符合條件的情況下,由交警部門進行審查決定,是否可以解除之前的強制措施,具體的情況可以結合實際來進行辦理。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如果發(fā)現(xiàn)對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