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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務中,股東出資不實及抽逃出資的問題比較嚴重,該問題的存在,不僅侵害公司利益、公司其他股東利益,同時還存在對公司債權人的欺詐,侵害公司債權人的利益。公司法除規(guī)定交付該出資的股東補繳其差額外,與此事密切關聯的責任人,也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根據
虛假出資股東應當對已出資股東承擔違約責任。公司成立后,股東即受公司章程的約束,公司章程亦具有契約性質,約束全體股東和公司本身的行為,其中,章程中出資部分的記載即為股東對出資的承諾,公司股東違反公司章程而未足額出資對公司承擔出資填補責任,對其
公司的發(fā)起人、股東虛假出資,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為出資的貨幣或者非貨幣財產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處以虛假出資金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罰款。
根據《刑法》第一百五十九條【虛假出資、抽逃出資罪】公司發(fā)起人、股東違反公司法的規(guī)定未交付貨幣、實物或者未轉移財產權,虛假出資,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資,數額巨大、后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的,處五
就有限責任公司而言,出資不實的股東轉讓股份后,受讓方應當與出讓方對出資不實共同承擔責任。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公司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一)(征求意見稿)》第28條雖然只規(guī)定了“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未足
虛假出資是指公司發(fā)起人、股東并未交付貨幣、實物或者未轉移財產所有權,而與代收股款的銀行串通,由銀行出具收款證明,或者與資產評估機構、驗資機構串通由資產評估機構、驗資機構出具財產所有權轉移證明、出資證明
股東虛假出資的話,公司的其他股東有權請求虛假出資的股東,按照公司章程的要求及時、足額地補繳相應的出資。具體來說,根據我國公司法第28條的規(guī)定,有限責任公司在設立的時候,每個股東只需要認繳相應的出資額部分。但是,這并不意味著股東就不需要按照章
根據相關法律的規(guī)定,公司股東需要全面履行出資義務,否則需要承擔一系列法律責任:公司以及公司的其他股東有權要求其繳納出資。公司的債權人也可以要求其就公司不能償還的債務承擔補充賠償責任。而且,上述兩個請求權不受訴訟時效限制,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的
對于公司股東尚未完成實繳出資義務的股權是否能夠依法轉讓,存在以下幾種情形: 1、章程約定股東應當在指定期限繳足實繳出資,但期限尚未屆滿的,股東已經繳納章程約定已經到期部分應繳出資或全部出資期限均未屆滿的,公司股東可以依法轉讓所持有的全部股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