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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因管理的概念是指管理人沒有法定的或約定的義務,為避免他人利益受損失而管理他人事務的事實行為。構成要件分別有:管理人沒有法定或約定的義務;管理他人事務的行為;主觀上必須是為了他人的利益;管理人管理他人事務無法律上或約定的義務。
無因管理是指沒有法定或約定的義務,為避免他人利益遭受損失,自愿管理他人或為他人提供服務的行為。 從法的歷史發(fā)展看,無因管理作為一項一般性制度,其制度理念源自于古代法中對遺失物拾得這一具體事實的法律規(guī)定。無因管理制度起源于古羅馬法,屬于準契約
在無因管理成立后,管理人不得向本人要求支付報酬,但有權要求本人承擔下列費用: 1、償還管理人管理事務所支出的必要費用及其利息。主要表現(xiàn)為直接的支出費用。 2、管理人為本人負擔必要的債務時,本人應清償該債務。 3、管理人因管理事務而遭受損失時
一、無因管理的概念無因管理,是沒有法定或者約定義務,為避免造成損失(損失即包括自己也包括他人,或者僅為他人),主動管理他人事務或為他人提供服務的行為。管理他人事務的人,為管理人;事務被管理的人,為本人
1、無因管理,是指沒有法定的或約定的義務,為避免他人利益受損失,自愿管理他人事務或為他人提供服務的行為。管理他人事務的人,為管理人;2、事務被管理的人,為本人。無因管理之債發(fā)生后,管理人享有請求本人償
合同糾紛,是指因合同的生效、解除、履行、變更、終止等行為而引起的合同當事人的所有爭議。合同糾紛的內容主要表現(xiàn)在爭議主體對于導致合同法律關系產生、變更與消滅的法律事實以及法律關系的內容有著不同的觀點與看
無因管理的概念如下:一般指的是沒有法定的或者約定的義務,為避免他人利益受損失而進行管理的行為。且因無影管理而支出的必要費用,管理人有權請求受益人進行補償。
格式合同是指當事人一方預先擬定合同條款,對方只能表示全部同意或者不同意的合同。格式合同的要約向公眾發(fā)出、并且規(guī)定了在某一特定時期訂立該合同的全部條款;制式合同的條款是單方事先制定的;格式合同條款的定型化導致了對方當事人不能就合同條款進行協(xié)商
故意殺人罪的概念是:故意殺人一般是指,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的行為,屬于侵犯公民人身民主權利罪的一種。生命是行使其他一切權利的基礎和前提,任何公民的生命都受法律保護。 故意殺人的,犯罪嫌疑人會被人民法院判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物權和所有權,不是相同的概念,兩者屬于包含與被包含的關系。所有權是物權的一種,是最為典型的物權的類型。物權就是自然人、法人所享有的直接對物進行支配的權利。這種支配的權利是絕對性的,排他的,任何人不得進行干涉。物權總的來說,包括了所有權、擔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