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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規(guī)定,搶劫罪,是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對財物的所有人、保管人當場使用暴力、脅迫或其他方法,強行將公私財物搶走的行為。 所謂暴力,是指行為人對被害人的身體實行打擊或者強制。搶劫罪的暴力,是指對被害人的身體施
搶劫軍用物資或者搶險、救災、救濟物資的。加重構成的搶劫罪又可分為結果加重和情節(jié)加重兩種情形,搶劫罪的結果加重,是指因搶劫而致人重傷、死亡的犯罪情況。
搶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對財物的所有人、保管人當場使用暴力、脅迫或其他方法,強行將公私財物搶走的行為。搶劫罪的加重情節(jié)主要有: (一)入戶搶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的; (三)搶劫金融機構的; (四)多次搶劫或搶劫巨額的; (
(一)入戶搶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的; (三)搶劫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 (四)多次搶劫或者搶劫數(shù)額巨大的; (五)搶劫致人重傷、死亡的; (六)冒充軍警人員搶劫的; (七)持槍搶劫的;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規(guī)定,搶劫罪,是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對財物的所有人、保管人當場使用暴力、脅迫或其他方法,強行將公私財物搶走的行為。 所謂暴力,是指行為人對被害人的身體實行打擊或者
搶劫罪是一種嚴重侵犯公民人身安全和財產(chǎn)安全的暴力犯罪,也是歷來刑法打擊的重點之一。原刑法第150條對搶劫罪的規(guī)定過于原則,尤其是第2款加重處罰的情形不具體,實踐中不好把握,導致司法適用的不統(tǒng)一,影響了
根據(jù)《刑法》第263條規(guī)定,搶劫罪的加重情節(jié)以及可能判處死刑的情形如下: (一)入戶搶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的; (三)搶劫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 (四)多次搶劫或者搶劫數(shù)額巨大的; (
搶劫罪結果加重犯的八種加重處罰情形,具體如下: 1、入戶搶劫的; 2、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的; 3、搶劫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 4、多次搶劫或者搶劫數(shù)額巨大的; 5、搶劫致人重傷、死亡的; 6、冒充軍警人員搶劫的; 7、持槍搶劫的; 8、
轉換型搶劫罪的情形具體如下: 1、攜帶兇器搶奪的情形。攜帶兇器搶奪是指行為人隨身攜帶槍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國家禁止個人攜帶的器械進行搶奪或者為了實施犯罪而攜帶其他器械進行搶奪的行為; 2、事后搶劫的情形。犯盜竊、詐騙、搶奪罪,為窩藏贓物、
誹謗罪是行為人實施捏造并散布某種虛構的事實,足以貶損他人人格、名譽,情節(jié)嚴重的行為。行為人明知自己散布的是足以損害他人名譽的虛假事實,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fā)生損害他人名譽的危害結果,并且希望這種結果的發(fā)生。行為人的目的在于敗壞他人名譽。如果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