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審限”適用普通程序?qū)徖淼谝粚徝袷掳讣膶徬奘嵌嚅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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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限,是指從立案的次日起至裁判宣告、調(diào)解書送達之日止的期間,但公告期間、鑒定期間、審理當事人提出的管轄權(quán)異議以及處理人民法院之間的管轄爭議期間不并沒有計算在內(nèi)。 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qū)徖淼陌讣?,?yīng)當在立案之日起6個月內(nèi)審結(jié)。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6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準。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九條,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qū)徖淼陌讣瑧?yīng)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nèi)審結(jié)。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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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qū)徖淼陌讣?,審理期限為六個月,如果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jīng)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準。
刑事案件適用一審普通程序?qū)徖淼?,審理期限一般為兩個月,最遲不超過三個月。對于死刑案件和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經(jīng)上一級人民法院批準,可以延長三個月。

民事訴訟原則上是不可以的。已經(jīng)按照普通程序?qū)徖淼陌讣?,在審理過程中無論是否發(fā)生了情況變化,都不得改用簡易程序?qū)徖怼5?,基層人民法院適用第一審普通程序?qū)徖淼拿袷掳讣?,當事人各方自愿選擇適用簡易程序,經(jīng)人民法院審查同意的,可以適用簡易程序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