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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29 18: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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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種情況:借款人與債權人串通欺詐擔保人。此時,擔保人只要提供確鑿的證據(jù),就可以免除擔保責任。二是債權人使用不正當手段。例如欺詐、脅迫等,使擔保人簽訂擔保合同。在這種情況下,擔保人自己的意愿,合同無效,自然不承擔擔保責任。第三種情況:一般來說,連帶責任擔保。如果債權人和擔保人沒有約定擔保期限,則視為債務履行期滿后半年。在此期限內(nèi),債權人未向擔保人償還貸款,超過期限的,視為自愿放棄該權利,擔保人無需承擔擔保責任。
《擔保法》第24條,債權人與債務人協(xié)議變更主合同的,應當取得保證人書面同意,未經(jīng)保證人書面同意的,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保證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擔保法》將于2020年12月31號失效)。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五條,債權人和債務人未經(jīng)保證人書面同意,協(xié)商變更主債權債務合同內(nèi)容,減輕債務的,保證人仍對變更后的債務承擔保證責任;加重債務的,保證人對加重的部分不承擔保證責任。(《民法典》生效時間為2021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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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擔保法的規(guī)定,以下情況擔保人可以不承擔擔保責任: 1、主合同當事人雙方串通,騙取擔保人提供保證的; 2、主合同債權人采取欺詐、脅迫等手段,使擔保人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提供保證的。 擔保的初衷是為了保證債權人債權的順利實現(xiàn), 但是如果作為擔保關系中的當事人不注意把握風險的規(guī)避,也可能會招致很多的麻煩甚至是困擾。
擔保人可以不承擔責任的情況有一般保證的債權人在保證期間內(nèi)沒有申請仲裁或者提起訴訟的,保證人不再承擔責任。連帶責任保證的債權人沒有在保證期間內(nèi)請求保證人承擔責任的,保證人不再承擔責任。

按照《擔保法》的規(guī)定,以下情況擔保人可以不承擔擔保責任。 1、主合同當事人雙方串通,騙取擔保人提供保證的; 2、主合同債權人采取欺詐、脅迫等手段,使擔保人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提供保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