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工程的專屬管轄規(guī)定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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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其所完成的工作成果雖然構成不動產(chǎn),但該類合同的訂立和履行與不動產(chǎn)的占有、使用、收益、處分之間并無直接關聯(lián),故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不屬于不動產(chǎn)糾紛。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以施工行為地為合同履行地,也即表明對該類合同糾紛的處理,未納入專屬管轄的范疇。因此,此類糾紛應當按照一般合同糾紛來確定管轄,即被告住所地與施工行為地法院均有管轄權。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四條當事人就同一建設工程訂立的數(shù)份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均無效,但建設工程質量合格,一方當事人請求參照實際履行的合同關于工程價款的約定折價補償承包人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實際履行的合同難以確定,當事人請求參照最后簽訂的合同關于工程價款的約定折價補償承包人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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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從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性質出發(fā),對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的管轄作出了規(guī)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以施工行為地為合同履行地”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其所完成的工作成果雖然構成不動產(chǎn),但該類合同的訂立和履行與不動產(chǎn)的占有、使用、收益、處分之間并無直接關聯(lián),故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不屬于不動產(chǎn)糾紛。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以施工行為地為合同履行地,也即表明對該類合同糾紛的處理,未納入專屬管轄的范疇。因此,此類糾紛應當按照一般合同糾紛來確定管轄,即被告住所地與施工行為地法院均有管轄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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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工程專屬管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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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工程專屬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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