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中撤銷判決的形式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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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銷判決可分為三種具體形式:(1)全部撤銷;(2)部分撤銷;(3)判決全部或者部分撤銷的同時判決被告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 根據(jù)《行政訴訟法》第54條第2項的規(guī)定,人民法院對具體行政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決撤銷或者部分撤銷,并可以判決被告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 (1)主要證據(jù)不足。主要證據(jù)是指行政機關賴以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基本事實和認定該事實存在所必需的證據(jù)。主要證據(jù)不足即為行政機關在主要事實尚未查清,缺少必需的證據(jù)之前,就作出了具體行政行為。對此,人民法院應當作出撤銷判決; (2)適用法律、法規(guī)錯誤。是指行政機關作出具行政行為時錯誤地適用了法律、法規(guī)或者法律、法規(guī)的條款。主要包括:應當適用此法卻適用了彼法;應當適用法律、法規(guī)的某一條款而適用了另一條款;適用了無效的法律、法規(guī);應適用特別法卻適用了普通法等; (3)違反法律程序。是指行政機關在實施具體行政行為時違法了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步驟、方式、方法,時限和順序等行政程序的要求。只要具體行政行為違反法定程序,不管實體是否正確,都構成撤銷該具體行政行為的理由,違反法定程序是作出撤銷具體行政行為判決一個獨立存在的理由,并不依附于其他任何條件; (4)超越職權。是指行政機關實施具體行政行為時超越法律、法規(guī)授予的權限,實施了其無權實施的具體行政行為。常見的超越職權的主要表現(xiàn)形式有: ①法律、法規(guī)沒有授予行政機關某項職權,而該行政機關擅自行使了此項職權; ②縱向越權,下級行政機關行使了法律、法規(guī)授予上級行政機關的職權,也可能是上級行政機關行使了法律、法規(guī)授予下級行政機關的職權; ③橫向越權,甲部門行使了法律、法規(guī)授予乙部門的職權; ④超越行政機關行使權力的地域范圍; ⑤行政機關超過法定時間行使權力; (5)濫用職權。是指行政機關行使本機關職權時背離法律、法規(guī)的目的,背離法律的基本原則,濫用了法律、法規(guī)所賦予的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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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決撤銷或者部分撤銷,并可以判決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為: (一)主要證據(jù)不足的; (二)適用法律、法規(guī)錯誤的; (三)違反法定程序的; (四)超越職權的; (五)濫用職權的; (六)明顯不當?shù)摹?/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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