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反駁原告提出證人出庭作證?
該咨詢?yōu)橛脩舫R妴栴},經整理發(fā)布,僅供參考學習!
我也有類似問題!點擊提問
我們知道,質證權與辯論權是當事人在不同訴訟階段中享有的兩種性質不同的訴訟權利,實踐中,當事人易把它們混淆起來,諸如在庭審中,當事人因不懂得訴訟程序的具體規(guī)則,有時易把這兩種程序權利混用起來,比如本應談證據(jù)的質證意見,反談案件的辯論意見,無意的打亂了庭審程序,降低了質證程序的功能,影響認證效果。為此,審判法官應及時向當事人釋明質證與辯論的區(qū)別與要求,應規(guī)范約束當事人的訴訟行為,法官在質證程序中應做到“三步”到位:一要做到邊聽;二要做到邊記;三要做到邊思考。法官不僅要聽好,還要善于思量證據(jù)的“三性”,為以后的認證做好準備工作。
對內容有疑問,可立即反饋反饋
在民事訴訟案件中,被告可以采取本證和反本證兩種不同的方式對原告的主張或者證據(jù)進行反駁。本證是用于證明自己所主張事實的證據(jù),反證是證明對方主張事實不真實的證據(jù)。在應訴和答辯的過程中,被告可以針對原告主張的事實舉證予以反駁,對于自己提出的主張應當提供證據(jù)予以支持。
根據(jù)我國相關法律的規(guī)定,被告可以采用本證和反證的形式來反駁原告。當事人應當對自己的主張承擔舉證責任。當原告承擔舉證責任而舉證不足時,被告可以提供相關證據(jù)來反駁原告的主張。也可以針對原告的訴訟請求有針對的提供證據(jù)提出反訴。
-
被告如何反駁原告證據(jù)?
在民事訴訟案件中,被告可以采取反證和新的本證兩種不同的方式對原告的主張或者證據(jù)進行反駁。根據(jù)《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規(guī)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jù)。”根據(jù)此條的規(guī)定,當事人在民事官司中對自己所主張的事實,有提供證據(jù)加以證明的
2020.10.11 354 -
被告怎樣提出證據(jù)反駁錄音證據(jù)
對待錄音證據(jù)可從以下方面進行反駁: (1)是否存在威脅或脅迫的情形; (2)是否為后期剪輯而生成的; (3)錄音清晰度以及與證明事實的關系性。
2020.05.09 602 -
-
法院如何駁回證人出庭作證
公訴人、當事人或者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對證人證言有異議,且該證人證言對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響,人民法院認為證人有必要出庭作證的,證人應當出庭作證。 人民警察就其執(zhí)行職務時目擊的犯罪情況作為證人出庭作證,
2022-07-18 15,340 -
被告如何反駁原告證據(jù)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jù)的若干規(guī)定》第三十四條當事人應當在舉證期限內向人民法院提交證據(jù)材料,當事人在舉證期限內不提交的,視為放棄舉證權利。 對于當事人逾期提交的證據(jù)材料,人民法院審理時不組織質證
2022-03-19 15,340 -
原告如何反駁被告證據(jù)
如果被告不認可原告證據(jù)的,需要提出反駁,是否認可原告的證據(jù),需要由人民法院依法審查。民事訴訟證據(jù)審查與判斷的方法與技巧 一、巧用證據(jù)交換手段,確保庭審質效一般來說,復雜疑難的民商事案件往往涉及的證據(jù)種
2022-07-17 15,340 -
如何引起原告的證據(jù)反駁
被告不承認原告證據(jù)的,需要反駁,是否承認原告證據(jù),由人民法院依法審查?!睹袷略V訟法》第四十七條的證據(jù)應當在法庭上出示由當事人進行質證。未經質證的證據(jù)不能作為確定案件事實的依據(jù)。當事人在證據(jù)交換過程中
2021-12-30 15,340
-
00:48
原告拿不出證據(jù)法院怎么判法院作出證據(jù)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人民法院會作出無罪判決。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jù)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jù)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jù)加以證明。沒有證據(jù),或者證據(jù)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后
2,644 2022.05.11 -
01:21
起訴離婚被告不出庭如何解決起訴離婚,開庭時被告不出庭的,原告可向請求法院強制被告出庭。如果被告無故不出庭,法院有權對其采取強制措施,責令其出庭,必要時可以對被告進行司法拘留;如果被告確實由于特殊情況無法出庭,法院應要求被告向法院提交書面意見。 一般案件中被告不出庭的
479 2022.04.17 -
01:05
開庭被告人不出庭怎么判開庭被告人不出庭的,人民法院可以缺席審判。我國相關的法律規(guī)定,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沒有經過法庭的許可就中途退庭的,那么法庭一般可以缺席判決。人民法院開庭審理案件的時候,如果遇到了有一方當事人拒不到庭的情況,可以只就到庭
3,639 2022.05.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