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校未成年學生人身損害如何賠償,學校是否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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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未成年人屬于限制行為能力人或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對日常生活所面臨的危險因素或危險源缺乏辨識或完全沒有辨識與認知能力。這就需要對其負有監(jiān)護義務的人,幫助其排除日常生活之中所面臨的危險因素,保護其人身及財產安全。2、如果未成年人的損害發(fā)生地點,位于學校的責任范圍區(qū)域之內,且處于上學的時間或課間休息的期間,學校對此負有過錯的情形下,鑒于在校學習期間,學校對未成年人負有除了教育義務之外的監(jiān)護義務,未成年人的人身損害,應當與學校未盡到相關責任所導致,學校或幼兒園等教育機構,應當承擔與其未盡義務相適應的賠償責任。3、如果未成年人的損害發(fā)生地點,雖然位于學校的責任范圍區(qū)域之內,但是并非出于上學期間或課間休息期間,而是學生家長在假日帶學生來學校玩,或假日學生家長未盡到教育、監(jiān)護義務,致使學生自行來學校玩,并受到損害,此種情形下,學校對于學生的損害應不承擔任何責任。學生的損害,應當系家長在假期未盡到監(jiān)護義務所導致,由學生家長自行承擔。4、如果未成年人的損害發(fā)生地點,雖然位于學校的責任范圍區(qū)域之內,但是是第三人在學校的范圍區(qū)域內對其侵權所導致的,學校未能及時發(fā)現(xiàn),應當由第三人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學校承擔補充的賠償責任。司法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12條、14條、18條、106條、119條司法依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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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學校能夠證據(jù)盡到了監(jiān)管、教育義務的,則未成年學校在學校打架學校沒有責任;反之不能證明的,則學校需要承擔責任。因為法律規(guī)定,對未成年人依法負有教育、管理、保護義務的學校、幼兒園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職責范圍內的相關義務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損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損害的,應當承擔與其過錯相應的賠償責任。
需要看該意外事故是否可以預見,學校有沒有進行及時的施救。如果孩子的受傷只是由于偶然的和難以防范的意外而發(fā)生事故,那么學校就沒有管理的過錯。但由于學生是未成年人,其對危險的認知和判斷是有限的,學校和教師還是有義務制止他們明顯的危險行為,如在危險的地方玩耍等。如果學校、教師發(fā)現(xiàn)了而未及時予以制止,那么就應對事故后果承擔部分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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