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采血漿站管理辦法第32條如何規(guī)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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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采血漿站管理辦法》已于2007年10月31日經衛(wèi)生部部務會議討論通過,現(xiàn)予發(fā)布,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
根據(jù)相關法律條例規(guī)定,單采血漿站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會被追究法律責任: (一)采集血漿前,未按照國務院衛(wèi)生行政部門頒布的健康檢查標準對供血漿者進行健康檢查和血液化驗的; (二)采集非劃定區(qū)域內的供血漿者或者其他人員的血漿的,或者不對供血漿者進行身份識別,采集冒名頂替者、健康檢查不合格者或者無《供血漿證》者的血漿的; (三)違反國務院衛(wèi)生行政部門制定的血漿采集技術操作標準和程序,過頻過量采集血漿的; (四)向醫(yī)療機構直接供應原料血漿或者擅自采集血液的; (五)未使用單采血漿機械進行血漿采集的; (六)未使用有產品批準文號并經國家藥品生物制品檢定機構逐批檢定合格的體外診斷試劑以及合格的一次性采血漿器材的; (七)未按照國家規(guī)定的衛(wèi)生標準和要求包裝、儲存、運輸原料血漿的; (八)對國家規(guī)定檢測項目檢測結果呈陽性的血漿不清除、不及時上報的; (九)對污染的注射器、采血漿器材及不合格血漿等不經消毒處理,擅自傾倒、污染環(huán)境,造成社會危害的; (十)重復使用一次性采血漿器材的; (十一)向與其簽訂質量責任書的血液制品生產單位以外的其他單位供應原料血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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血漿站是私人還是國家
血漿站是國家設立的,血漿站不以盈利為目的,是公益性質的。 單采血漿站由血液制品生產單位設置或者由縣級人民政府衛(wèi)生行政部門設置,專門從事單采血漿活動,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單采血漿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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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管理法第45條規(guī)定
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國務院批準: (一)基本農田; (二)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超過三十五公頃的; (三)其他土地超過七十公頃的。征收前款規(guī)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并報國務院備案。征收農用地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gu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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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條的內容是:非農業(yè)建設必須節(jié)約使用土地,可以利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可以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 禁止占用耕地建窯、建墳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礦、取土等。 禁止占用基本農田發(fā)展林果業(yè)和挖塘養(yǎng)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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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采血漿站執(zhí)業(yè),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和技術規(guī)范。單采血漿站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應當對采集的原料血漿質量安全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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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采血漿站管理辦法第66條規(guī)定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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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采血漿站管理辦法第35條規(guī)定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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