締約過失的法律責任特征及表現(xiàn)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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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合同被確認無效或被撤銷后,締約過失方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chǎn),應當全部返還給受損失一方。如果雙方均已給付財產(chǎn)的,應由雙方相互返還,剩余部分由締約過失方再作返還。 在合同被確認無效或被撤銷后,締約過失方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chǎn)已毀損、滅失而不能返還或因情勢變遷已沒有返還必要的,應對該財產(chǎn)按當時國家規(guī)定的價格或市場價格予以折價補償,以彌補受損失一方的損失。 賠償損失是締約過失責任方式中適用最廣的責任形式。當事人一方因締約過失,不論是因為致使合同不成立或無效,還是被變更或被撤銷,只要給對方造成信賴利益的損失,即應依法予以賠償,以填補相對方的損失。所謂信賴利益的損失,是指元過錯的當事人信賴合同有效成立,但因?qū)Ψ骄喖s過失,致使合同不成立、無效、被變更或被撤銷而千百萬的損失。賠償損失這一責任方式,既可以單獨適用,也可以與返還財產(chǎn)或折價補償合并適用。 即締約雙方如果都有違反先合同義務的過錯行為,致使合同不成立、無效或被撤銷,并均給對方造成損失的,依法應由雙方“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而且締約過失責任本身就是過錯責任,有主觀要件的要求。而相當因果關系正考慮了人的主觀因素,與排除人認識因素的必然因果關系相比,自然更為符合締約過失責任的要求。 締約過失是指在合同訂立過程中,一方當事人因違背其依據(jù)誠實信用原則所應負有的義務,而使另一方當事人信賴的利益遭受損失,而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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締約上的過失主要有以下幾種表現(xiàn)形式: 1、假借訂立合同,惡意進行磋商。 2、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 3、泄露或不正當使用在訂立合同過程中知悉的商業(yè)秘密。 4、其他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為。這類行為主要是指違反先合同義務的行為,通常有以下情形: (1)未盡通知、協(xié)助等義務,增加了相對方的締約成本而造成損失。 (2)未盡告知義務。 (3)未盡照顧、保護義務,造成對方當事人人身、財產(chǎn)的損害。
締約過失責任是指在合同訂立過程中,一方因違背其依據(jù)的誠實信用原則所產(chǎn)生的義務,而致另一方的信賴利益的損失,并應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它是一種新型的責任制度,具有獨特和鮮明的特點:只能產(chǎn)生于締約過程之中是對依誠實信用原則所負的先合同義務的違反是造成他人信賴利益損失所負的損害賠償責任是一種彌補性的民事責任。所謂締約過失責任,是指在合同訂立過程中,一方當事人因違背其應依據(jù)誠實信用原則所盡的義務,而導致另一方的信賴利益的損失,應承擔的民事責任。 締約過失責任是指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因過錯違反依誠實信用原則負有的先合同義務,導致合同不成立,或者合同雖然成立,但不符合法定的生效條件而被確認無效、被變更或被撤銷,給對方造成損失時所應承擔的民事責任。所謂先合同義務,又稱先契約義務或締約過程中的附隨義務,是指自締約當事人因簽訂合同而相互接觸磋商,至合同有效成立之前,雙方當事人依誠實信用原則負有協(xié)助、通知、告知、保護、照管、保密、忠實等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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