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四十條的規(guī)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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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五百元的,為五百元。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依照其規(guī)定。經營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務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費者提供,造成消費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嚴重損害的,受害人有權要求經營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一條等法律規(guī)定賠償損失,并有權要求所受損失二倍以下的懲罰性賠償。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十九條規(guī)定了經營者的召回和告知義務,即經營者發(fā)現自己產品有質量問題時,要及時向相關行政部門報告,同時并履行召回和告知義務,召回在市場上的產品,告知消費者切勿再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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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十九條有什么規(guī)定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十九條規(guī)定,經營者發(fā)現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存在缺陷,有危及人身、財產安全危險的,應當立即向有關行政部門報告和告知消費者,并采取停止銷售、警示、召回、無害化處理、銷毀、停止生產或者服務等措施。采取召回措施的,經營者應當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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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guī)定的消費者的權益有哪些
消費者的權利: 1、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務時享有人身、財產安全不受損害的權利。 2、消費者享有知悉其購買、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務的真實情況的權利。 3、消費者享有自主選擇商品或者服務的權利。 4、消費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權利。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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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10 3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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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相關規(guī)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四十條
經營者所在地法院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四十條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時,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向銷售者要求賠償。銷售者賠償后,屬于生產者的責任或者屬于向銷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銷售者的責任的,銷售者有權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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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四十條規(guī)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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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民法典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是一般法和特別法的關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相關規(guī)定可知,對消費者的權利保護有特別法規(guī)定的,依照其規(guī)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就屬于特別法之一。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相關規(guī)定可知,消費者享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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