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人身損害賠償是不是學校負監(jiān)護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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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椐最高人民法院的《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的規(guī)定"對未成年人依法負有教育、管理、保護義務的學校、幼兒園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職責范圍內的相關義務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損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損害的,應當承擔與其過錯相應的賠償責任。第三人侵權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學校、幼兒園等教育機構有過錯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補充賠償責任。"學校對學生承擔的是過錯責任,而非監(jiān)護責任.所以要具體看學校有沒有盡到其職責范圍內的相關義務,如果學校在此當中已盡職,則沒有過錯,無須承擔責任.學校的義務根椐教育部的的規(guī)定對學生承擔教育、管理和保護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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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不是學生的監(jiān)護人。未成年人在校期間,監(jiān)護責任還是監(jiān)護人的,不會轉移到學校。學校只對學生在校期間有監(jiān)管、教育的職責,但沒有監(jiān)護人的職責。
不是。學校對學生不負有監(jiān)護責任,并不意味學校對在校就讀的未成年人受到的傷害或給他人造成的傷害可以完全置身事外,而應該適用過錯責任原則對受害人進行賠償。所謂過錯責任,是指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財產權、人身權而承擔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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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是不是學校法定監(jiān)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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