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審和二審的區(qū)別,有沒有法律規(guī)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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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審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對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自訴人提起自訴的案件進行初次審判時應當遵循的方式方法。 二審又稱上訴審程序,是第二審人民法院根據上訴人的上訴或者人民檢察院的抗訴,就第一審人民法院尚未發(fā)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或裁定認定的事實和適用法律進行審理時,所應當遵循的步驟和方式方法。 一審和二審的區(qū)別如下: 1、性質不同 法院第一審程序是對相關管轄權的審查以及對事實的真實情況及對應的證據材料的審查,而二審程序則是對法院審判的監(jiān)督,對于一審判決的合法性、合憲性的審查,對法院的判決進行監(jiān)督。 2、引起審理程序發(fā)生的原因不同 第一審程序是由于原告為了行使自己的起訴權,避免錯過訴訟時效而發(fā)生的,而第二審程序基于當事人行使上訴權,對于法院的判決存在異議發(fā)生的。 第二審程序的法律規(guī)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四條,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3、審查對象和范圍不同; 4、引起審理程序發(fā)生的訴訟主體不同 一審中的原、被告地位是固定的,有資格限制,提起訴訟并引起第一審程序的原告,即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或者是國家行政機關;而二審中當事人的訴訟地位并不固定,沒有資格限制,原審中的原告、被告、第三人,既可以充當上訴人、也可以充當被上訴人。 5、審理方式不同 一審法院審理行政案件,一律實行開庭審理,包括公開和不公開開庭審理;二審中,人民法院除應采取開庭審理方式外,認為事實清楚的,可以實行書面審理。 6、裁判方式不同 對一審的判決或裁定,當事人不服的可以上訴;二審的判決或裁定是終審判決/裁定,直接生效。 7、審理期限不同
《行政訴訟法》規(guī)定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應當在收到上訴狀起兩個月內作出終審判決。這就是說,二審的審理期限比一審期限少1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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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審和二審的區(qū)別如下: 1、性質不同; 法院第一審程序是對相關管轄權的審查以及對事實的真實情況及對應的證據材料的審查,而二審程序則是對法院審判的監(jiān)督,對于一審判決的合法性、合憲性的審查,對法院的判決進行監(jiān)督。 2、引起審理程序發(fā)生的原因不同; 第一審程序是由于原告為了行使自己的起訴權,避免錯過訴訟時效而發(fā)生的,而第二審程序基于當事人行使上訴權,對于法院的判決存在異議發(fā)生的。 第二審程序的法律規(guī)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四條,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3、審查對象和范圍不同; 4、引起審理程序發(fā)生的訴訟主體不同 一審中的原、被告地位是固定的,有資格限制,提起訴訟并引起第一審程序的原告,即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或者是國家行政機關;而二審中當事人的訴訟地位并不固定,沒有資格限制,原審中的原告、被告、第三人,既可以充當上訴人、也可以充當被上訴人。 5、審理方式不同; 一審法院審理行政案件,一律實行開庭審理,包括公開和不公開開庭審理;二審中,人民法院除應采取開庭審理方式外,認為事實清楚的,可以實行書面審理。 6、裁判方式不同; 對一審的判決或裁定,當事人不服的可以上訴;二審的判決或裁定是終審判決/裁定,直接生效。 7、審理期限不同。
一審和二審的區(qū)別: 第一審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對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自訴人提起自訴的案件進行初次審判時應當遵循的方式方法。 二審又稱上訴審程序,是第二審人民法院根據上訴人的上訴或者人民檢察院的抗訴,就第一審人民法院尚未發(fā)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或裁定認定的事實和適用法律進行審理時,所應當遵循的步驟和方式方法。 一審和二審的區(qū)別如下: 1、性質不同 法院第一審程序是對相關管轄權的審查以及對事實的真實情況及對應的證據材料的審查,而二審程序則是對法院審判的監(jiān)督,對于一審判決的合法性、合憲性的審查,對法院的判決進行監(jiān)督。 2、引起審理程序發(fā)生的原因不同 第一審程序是由于原告為了行使自己的起訴權,避免錯過訴訟時效而發(fā)生的,而第二審程序基于當事人行使上訴權,對于法院的判決存在異議發(fā)生的。 第二審程序的法律規(guī)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四條,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3、審查對象和范圍不同; 4、引起審理程序發(fā)生的訴訟主體不同 一審中的原、被告地位是固定的,有資格限制,提起訴訟并引起第一審程序的原告,即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或者是國家行政機關;而二審中當事人的訴訟地位并不固定,沒有資格限制,原審中的原告、被告、第三人,既可以充當上訴人、也可以充當被上訴人。 5、審理方式不同 一審法院審理行政案件,一律實行開庭審理,包括公開和不公開開庭審理;二審中,人民法院除應采取開庭審理方式外,認為事實清楚的,可以實行書面審理。 6、裁判方式不同 對一審的判決或裁定,當事人不服的可以上訴;二審的判決或裁定是終審判決/裁定,直接生效。 7、審理期限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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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審和二審有什么區(qū)別
(1)發(fā)生的原因不同。第一審程序是基于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合法的起訴而發(fā)生。第二審程序是基于第一審程序中當事人的上訴而發(fā)生。 (2)適用的審判機關不同。適用第二審程序的審判機關是適用第一審程序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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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一審和二審的區(qū)別法院一審和二審的區(qū)別,具體如下: 1、性質不同。法院第一審程序是對相關管轄權的審查以及對事實的真實情況及對應的證據材料的審查,而二審程序則是對法院審判的監(jiān)督,對于一審判決的合法性、合憲性的審查,對法院的判決進行監(jiān)督; 2、引起審理程序發(fā)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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