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應血液制品罪的構成要件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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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罪的犯罪構成。(1)客體要件。本罪侵權的客體是復雜的客體,其主要客體是國家對血液、血液產品的管理制度,次要客體是公共衛(wèi)生。國家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對采集、供血或制作、供血產品工作,制定了一系列檢查、操作規(guī)定。例如,供血機構和血液管理方法、供血者健康檢查標準、供血漿者健康檢查標準、血液制品管理條例等,為血液、血液制品的采集、制作、供給工作建立了一套管理制度。但是,實踐中也有違反檢查、操作規(guī)定的機構,不僅侵犯了國家對血液、血液產品的管理制度,還經常產生危害他人健康的嚴重后果。具有嚴重的社會危害性。因此,本法增設了本罪,有利于抑制這類單位犯罪活動。本罪侵犯的對象是血液和血液制品。血液是指用于臨床的全血,成份血和用于血液制品生產的原料血漿。血液制品,則是特指各種人血漿蛋白制品。(二)客觀要件。本罪在客觀方面采集、供血或制作,供血產品時,不按規(guī)定進行檢查或違反其他操作規(guī)定,危害他人健康的結果。首先經國家主管部門批準采集,供應血液或者制作,供應血液制品的血站(庫),單采血漿站及血液制品生產單位,不依照有關規(guī)定進行檢測,主要表現(xiàn)為以下行為:(1)血站,單采血漿站采集血液,血漿前,未按照國務院衛(wèi)生行政部門頒布的健康檢查標準對供血者,供血漿者進行健康檢查和血液化驗。(2)血站、單采血漿站未使用產品批準文號,國家藥品生物產品檢定機構批量檢定合格的體外診斷試劑。(3)血液制品生產單位投入生產前未對原料血漿進行復查,或使用未經產品批準文號或國家藥品生物制品檢定機構批準的體外診斷試劑進行復查,或將檢測不合格的原料血漿投入生產。(4)對國家規(guī)定的檢查項目的檢查結果為陽性血液,血漿不清除,不及時報告的,或者將檢查不合格的血液、血漿供給有關機構,或者將檢查不合格的產品發(fā)貨。(5)未對其工作人員每年進行健康檢查,或患傳染病、精神疾病、嚴重皮膚病、HBsAg陽性、HCV抗體陽性和體表受傷者從事成分血液制備、血液制品制作、供應等崗位工作。其次,經國家主管部門批準采集,供血站(庫)、單采血站,違反其他操作規(guī)定的行為,主要表現(xiàn)為(1)血站(庫)、單采血站采集非劃定區(qū)域內的供血者、供血站或其他人員的血液、供血者、供血者、供血者(2)違反國務院衛(wèi)生行政部門制定的血液、血漿采集技術操作標準和程序,過度采集血液、血漿。(3)單采血漿站直接向醫(yī)療機構供應原料血漿或擅自采血的。(4)單采血漿站未使用單采血漿機械采血漿時。(5)血站、單采血漿站未使用合格的一次性采血設備或重復使用一次性采血設備。(6)未按照國家規(guī)定的衛(wèi)生標準和要求包裝,儲存,運輸血液,血漿的。(7)單采血漿站向與其簽訂質量責任書的血液制品生產單位以外的其他單位供應原料血漿的。再次經國家主管部門批準制作,供應血液制品的血液制品生產單位,違背其他操作規(guī)定的行為,主要表現(xiàn)為以下幾種:(1)使用無《單采血漿許可證》的單采血漿站或者未與其簽訂質量責任書的單采血漿站及其他任何單位供應的原料血漿的,或者擅自采集原料血漿的。(2)擅自更改生產工藝和質量標準的。(3)與他人共享產品批準號的。(4)其他違反操作規(guī)定的行為。本罪屬于實害犯。實際上只有危害人民群眾健康的結果,才能構成本罪。關于危害他人健康的結果,法律沒有明確規(guī)定,通常是血液和血液產品的質量問題,不特定受血者,使用者的正常生理機能受到嚴重損害,采血器材、醫(yī)療器械材料的衛(wèi)生清潔問題,采血制血的具體技術、手法問題,給血者、受血者等正常生理機能受到嚴重損害。(三)主要部件。本罪的主體是特殊體,即必須經國家主管部門批準的采集、供血或制作、供血產品活動的部門,包括供血機構和供血產品生產部門。采血機構是指采血、儲存血液、向臨床或血液制品生產機構供血的醫(yī)療衛(wèi)生機構,分為血站、單采血站和血庫。血站、單采血漿站是衛(wèi)生行政部門設立的衛(wèi)生事業(yè)單位。血液制品生產單位是經國家主管部門批準生產、供應血液產品的單位。(四)主觀要件。本罪在主觀上只能表現(xiàn)為過失,即依法采集血液、供應或制作血液產品,供應單位應預見本單位不按規(guī)定檢測或違反其他操作規(guī)定的行為,可能會導致危害他人健康的結果,但由于疏忽沒有預見,或者已經預見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四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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構成非法供應血液制品事故罪的要件包括:客體是國家對血液、血液制品的管理制度和公共衛(wèi)生,客觀方面表現(xiàn)為采集、供應血液或者制作、供應血液制品時,不依照規(guī)定進行檢測或者違背其他操作規(guī)定,造成危害他人身體健康的后果。主體為采供血機構和血液制品生產單位,主觀方面為過失。
供應血液制品事故罪的構成要件如下: (一)客體要件。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復雜客體,其主要客體是國家對血液、血液制品的管理制度,次要客體是公共衛(wèi)生。 (二)客觀要件。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xiàn)為采集、供應血液或者制作、供應血液制品時,不依照規(guī)定進行檢測或者違背其他操作規(guī)定,造成危害他人身體健康的后果。 (三)主體要件。本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即必須是經國家主管部門批準的有權從事采集、供應血液或者制作、供應血液制品活動的單位,包括采供血機構和血液制品生產單位。 (四)主觀要件。本罪在主觀方面只能表現(xiàn)為過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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構成供應血液制品事故罪的要件?
構成供應血液制品事故罪的要件: (一)主觀要件: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xiàn)為過失。 (二)主體要件: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單位可以成為本罪主體。 (三)客體要件: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防治環(huán)境污染的管理制度。 (四)客觀方面: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xiàn)為排放
2020.11.25 119 -
供應血液制品事故罪的構成要件
構成供應血液制品事故罪的具體要件有: 1、客體是國家對血液、血液制品的管理制度和公共衛(wèi)生; 2、客觀上為采集、供應血液或者制作、供應血液制品時,不依照規(guī)定進行檢測等造成危害他人身體健康的后果; 3、主體為經國家主管部門批準的有權從事采集、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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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應血液制品罪的犯罪構成條件是什么
供應血液制品事故罪的犯罪構成是這樣的: 1、主體要件:主體為一般主體,單位可以成為本罪主體; 2、主觀要件:在主觀方面表現(xiàn)為過失; 3、客體要件:侵犯的客體是國家防治環(huán)境污染的管理制度; 4、客觀方面:在客觀方面表現(xiàn)為排放、傾倒或者處置危險
2020.07.02 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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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應血液制品罪的構成要件
本罪的犯罪構成。(1)客體要件。本罪侵權的客體是復雜的客體,其主要客體是國家對血液、血液產品的管理制度,次要客體是公共衛(wèi)生。國家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對采集、供血或制作、供血產品工作,制定了一系列檢查、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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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應血液制品罪的構成要件
本罪的犯罪構成。(1)客體要件。本罪侵權的客體是復雜的客體,其主要客體是國家對血液、血液產品的管理制度,次要客體是公共衛(wèi)生。國家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對采集、供血或制作、供血產品工作,制定了一系列檢查、操作
2021-10-09 15,340 -
供應血液制品罪犯罪構成要件是什么?
本罪的犯罪構成。(1)客體要件。本罪侵權的客體是復雜的客體,其主要客體是國家對血液、血液產品的管理制度,次要客體是公共衛(wèi)生。國家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對采集、供血或制作、供血產品工作,制定了一系列檢查、操作
2021-10-09 15,340 -
非法采集、供應血液、制作、供應血液制品罪的犯罪構成要件是什么
非法采集、供應血液、制作、供應血液制品罪的犯罪構成: (一)客體要件。 非法采集、供應血液、制作、供應血液制品罪侵犯的客體是復雜客體,其主要客體是國家對血液和血液制品的管理制度,次要客體是公共衛(wèi)生。
2022-06-26 15,3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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