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公務罪與聚眾阻礙解救被收買的婦女、兒童罪的區(qū)別與聯(lián)系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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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公務罪是如何認定的?妨害公務罪與聚眾阻礙解救被收買的婦女、兒童罪的界限二者在犯罪構成上的區(qū)別比較容易認識:1、犯罪的主要客體不同。前者系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侵害的主要客體是國家的正常管理活動;后者則屬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罪,侵害的主要客體是被拐賣、收買的婦女、兒童的人身自由權。2、犯罪的客體要件不同。前者通常表現為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zhí)行職務或紅十字會工作人員依法履行職責的行為,聚眾不聚眾均無不可;后者則只能是以聚眾方式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解救被收買的婦女、兒童的行為,至于犯罪方法,則不以暴力、威脅為必要,以非強制手段進行的,也可構成犯罪。對于少數人(3人以下)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解救被收買的婦女、兒童的,應依照本法第242條第l款和第277條第1款的有關規(guī)定,以妨害公務罪論處。3、犯罪的主體不同。前者的主體是一般主體,任何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構成該罪;后者則是特殊主體,只有在聚眾阻礙解救被收買的婦女、兒童的活動中起組織、策劃、指揮作用的首要分子才能成為其主體。對于其他參與阻礙活動,若未使用暴力、威脅方法的,應依法不認定為犯罪;如使用暴力、威脅方法的,則應根據本法第242條第2款后半段的規(guī)定以妨害公務罪論處。此外,二者在犯罪主觀方面也有一些差別。本罪與拒不執(zhí)行判決、裁定罪的區(qū)別拒不執(zhí)行判決、裁定罪,是指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zhí)行而拒不執(zhí)行,情節(jié)嚴重的行為。妨害公務罪與拒不執(zhí)行判決、裁定罪有一定的相似之處,表現在:其一,兩者都有可能是妨害國家機關正常行使職權、發(fā)揮職能的行為;其二,二者都是故意犯罪,且都有可能存在對抗國家公務活動的故意;其三,當拒不執(zhí)行判決、裁定罪表現為行為人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人民法院的強制執(zhí)行活動時,其客觀行為表現就與妨害公務罪完全相同。二者相區(qū)分的關鍵在于其犯罪的客觀方面、犯罪主體不同:妨害公務罪通常必須是以暴力、威脅方法實施,且行為人侵害公務人員的行為必須發(fā)生在后者依法執(zhí)行公務期間,而拒不執(zhí)行判決、裁定罪則不要求必須使用暴力、威脅的方法,可以是能夠損害法院裁判約束力、權威性的任何方法,比如欺騙隱瞞、消極抵制、無理取鬧等等;而且,拒不執(zhí)行判決、裁定罪也不要求必須發(fā)生在人民法院依法執(zhí)行職務期間;妨害公務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而拒不執(zhí)行判決、裁定罪的主體則是特殊主體,即必須具有執(zhí)行判決、裁定義務的當事人或者依照法律對判決、裁定負有協(xié)助執(zhí)行義務的人。本條(妨害公務罪)與第313條(拒不執(zhí)行判決、裁定罪)而言,前者應系普通法,后者應系特別法。故對這類案件應該依本法第313條的規(guī)定,以拒不執(zhí)行判決、裁定罪定罪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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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聚眾阻礙解救被收買的婦女、兒童罪的,一般會對首要分子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其他參與者使用暴力、威脅方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犯本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眾阻礙解救被收買的婦女、兒童罪,是指糾集多人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解救被收買的婦女、兒童的行為。本罪所侵犯的客體為復雜客體,既包括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解救被收買的婦女、兒童的公務活動,同時又包括被收買婦女、兒童的人身權利。其是通過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zhí)行解救被收買婦女、兒童的職務活動的侵害,來實現其對被收買的婦女、兒童的人身權利的侵害的。本罪侵害的對象,是正往依法執(zhí)行解救公務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即在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職務范圍內實施解救工作,以使被收買的婦女、兒童擺脫他人的非法控制,解除其與買主關系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本罪的犯罪對象必須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各級人民政府對被拐賣、綁架的婦女、兒童負有解救職責,解救工作由公安機關會同有關部門負責執(zhí)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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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眾阻礙解救被收買的婦女、兒童罪的處罰?
我國《刑法》規(guī)定,聚眾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解救被收買的婦女、兒童的首要分子,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其他參與者使用暴力、威脅方法的,依照前款的規(guī)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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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眾阻礙解救被收買的婦女、兒童罪的量刑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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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公務罪和聚眾阻礙解救被收買的婦女、兒童罪有什么區(qū)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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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公務罪與聚眾阻礙解救被收買的婦女、兒童罪的界限在哪
1、犯罪的主要客體不同。前者系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侵害的主要客體是國家的正常管理活動;后者則屬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罪,侵害的主要客體是被拐賣、收買的婦女、兒童的人身自由權。 2、犯罪的客體要件不同。前者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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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公務罪與聚眾阻礙解救被收買的婦女、兒童罪的界限在我國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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阻礙救援被綁架。綁架婦女。兒童罪是指綁架婦女。綁架婦女。兒童承擔救援責任的公安。司法等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務阻礙救援被綁架。綁架婦女。兒童的行為。以下情況之一的嫌疑,應立案:1、利用職權,禁止.阻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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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眾阻礙解救被收買的兒童罪立案標準我國相關法律法規(guī)和司法解釋沒有對聚眾阻礙解救被收買的兒童罪的立案標準進行明確規(guī)定。但是我國《刑事訴訟法》中規(guī)定,公安機關或檢察院發(fā)現犯罪事實,或者對報案、控告、舉報和自首的材料進行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應當立案。所以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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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礙公務罪怎么判行為人的犯罪行為構成了妨害公務罪,需要根據《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的規(guī)定依法定罪量刑。具體地來看,行為人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zhí)行職務的,應當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如果行為人犯罪對象為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
1,081 2022.04.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