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再保險合同具有什么性質?
再保險以原保險合同的保險責任為標的,再保險人以原保險合同約定的保險責任為限向原保險人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但是,再保險合同究竟應當屬于何種性質的保險合同,存在三種觀點:一種觀點認為,再保險合同的性質從屬于原保險合同的性質;另一種觀點認為,再保險合同為財產損失保險合同;還有一種觀點認為,再保險合同是責任保險合同。但是,學者們對于再保險合同的性質,仍然以責任保險說為通說,再保險合同在性質上為責任保險合同。
再保險合同,非財產保險合同專有,人身保險合同也可以成立再保險合同。若認為再保險合同的性質從屬于原保險合同,那么以原保險人按照人身保險合同承擔的保險給付責任為標的所成立的再保險合同,在性質上應當屬于人身保險合同。這種結論顯然不符合財產保險和人身保險的定義劃分。以原人身保險合同約定的保險給付責任為標的成立的再保險合同,其目的在于填補原保險人因為向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給付保險金所發(fā)生的損失,性質上根本不同于非以填補損害為目的之原人身保險合同。再保險合同的標的不論基于財產保險合同還是人身保險合同,均為原保險人的保險金給付責任,原保險人給付保險金必然發(fā)生相應的經濟損失,有必要通過再保險合同予以分攤。所以,再保險合同在性質上仍然為填補損害的保險合同,屬于財產保險合同的范疇。
再保險合同屬于財產保險合同,但是,再保險合同為財產損失保險合同還是責任保險合同,事關再保險人的保險給付責任及其履行。若認為再保險合同為財產損失保險合同,再保險人僅對原保險人實際向被保險人支付的保險賠償金為限,承擔保險責任;若認為再保險合同為責任保險合同,再保險人在原保險人依照原保險合同應當向被保險人承擔保險責任時,即負有再保險責任。在后一種情形下,原保險人不必實際支付保險賠償,就有權請求再保險合同約定的保險賠償。美國的司法實務傾向于認為再保險合同為責任保險合同,除非再保險合同中有非常明確的言辭說明其為財產損失保險合同。持有這一觀點的非常重要的理由是,再保險合同具有保護原保險人喪失清償能力的功能,若將再保險合同認定為財產損失保險合同,那么在原保險人喪失清償能力時,因為原保險人不能實際償付被保險人的保險給付要求,即沒有實際損害發(fā)生,再保險人將沒有責任支付再保險賠償。所以,再保險合同應當認定為責任保險合同,以為原保險人提供輔助其償付能力的保護。有的國家為避免實務上的麻煩,明確規(guī)定再保險合同具有責任保險合同的性質,可以適用責任保險的相應規(guī)范。
例如,《韓國商法典》第726條規(guī)定,有關責任保險的規(guī)定,準用于再保險合同。我國《保險法》雖然沒有明文規(guī)定再保險合同為責任保險合同,但是從再保險合同的目的、保險標的以及維護原保險人的利益這些方面考慮,再保險合同在性質上應當屬于責任保險合同。
二、再保險合同基本業(yè)務有哪些?
再保險分出業(yè)務涉及分出保費、攤回分保手續(xù)費、攤回賠付成本等基本業(yè)務。同原保險轉嫁風險需要支付保費相同,再保險分出人轉嫁保險風險責任也要向再保險接受人支付一定的保費,這種保費叫做分保費或再保險費;同時,由于再保險分出入在銷售原保險保單以及維護和管理保險業(yè)務過程中發(fā)生了一定的費用,再保險分出人需要向再保險接受人攤回一部分費用予以補償,這種由再保險接受人支付給再保險分出人的費用稱為分保手續(xù)費。當被保險人發(fā)生保險責任范圍內的保險事故時,再保險分出人按原保險合同約定負責向保險受益人提供賠償或給付,再將應由再保險接受人承擔的份額攤回,此為攤回賠付成本。
與再保險分出業(yè)務相對應,再保險分人業(yè)務涉及收取分保費、支付分保手續(xù)費、支付分保賠付款等基本業(yè)務。
此外,再保險接受人與再保險分出人之間還有支付和收取純益手續(xù)費的業(yè)務。純益手續(xù)費是指再保險接受人為鼓勵再保險分出人謹慎地選擇原保險合同所承保的業(yè)務,在其取得純益基礎上付給再保險分出人一定比例(即純益手續(xù)費率)的報酬。純益指某個業(yè)務年度的再保險分人業(yè)務獲得的純收益,即該年度分人業(yè)務收入項目合計減去支出項目合計的差額。
三、保險公司退保險的流程是怎么樣的?
一般情況下,我們想要退保產品,都是需要先準備書面的退保申請書進行退保的申請。
在完成申請之后,我們會需要將資料提交給對應的保險公司。而這些資料一般指的是身份證、保單合同、繳費證明、退保申請書等等。如果是社保和車險需要準備的東西可能會有所不同,我們可以在確定要退保的時候先進行咨詢,再準備對應的資料。
等資料提交完,保險公司會進行后續(xù)業(yè)務的處理。我們只需要等待退款的金額到賬即可。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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