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訴案件的結案方式,除了法院判決以外,還有調解、和解和撤訴等三種處理方式。
1.調解
自訴案件的調解,是在人民法院審判人員的主持下,自訴人就被告人對自己人身權和財產(chǎn)權造成的損害提出賠償要求,通過自訴人與被告人自愿協(xié)商,依法達成協(xié)議,人民法院不再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責任的一種法律制度。
調解達成協(xié)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制作刑事自訴案件調解書。調解書經(jīng)雙方當事人簽收后即發(fā)生法律效力。調解沒有達成協(xié)議或者調解書簽收前當事人反悔的,人民法院應當進行判決。
調解是自訴案件結案的方式之一。被告人同意調解,意味著同意給付一定的經(jīng)濟補償。自訴人接受調解,即意味著放棄了對被告人的刑事追訴權,不再要求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責任,刑事訴訟就此終結。
2.和解和撤回自訴
與人民法院主持的調解不同,和解是雙方當事人在互諒互讓、互相協(xié)商的基礎上,通過達成和解協(xié)議的方式解決糾紛,而后撤訴。這是刑事訴訟法賦予自訴案件雙方當事人的一項訴訟權利,。
《刑事訴訟法》第172條規(guī)定,自訴人在宣告判決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訴。因為自訴案件多屬侵犯公民個人權益的輕微刑事案件,所以法律允許自訴人在人民法院作出判決前,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撤回自訴,即允許自訴人自動放棄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權利,允許他們自己協(xié)商。
在處理和解和撤訴時,應注意以下幾個問題:
(1)自行和解和自訴人撤訴都不是訴訟行為,須經(jīng)本院審查同意后才具有法律效力。只有符合法律規(guī)定,確屬當事人自愿,人民法院才應準許,并依法作出處理決定,裁定準許撤訴,將和解協(xié)議記錄在卷。
(2)自訴人撤回自訴的不一定都是已經(jīng)和解的。撤回自訴可能基于各種原因,只要確屬自訴人自愿,沒有受到強迫、威嚇,并符合有關法律規(guī)定,不管是自行和解后的撤訴還是尚未自行和解的撤訴,人民法院都應當允許。
(3)自行和解和撤訴是人民法院結案的兩種方式。無論是和解或者撤回自訴,都意味著刑事訴訟的終結。因此,對于人民法院裁定準許自訴人撤訴或當事人自行和解的案件,被告人被采取強制措施的,應當立即予以解除。
可見,調解、和解和撤訴作為自訴三種結案方式,在法律效果上有一共同點:對于被告人而言,都意味著不再追究其刑事責任,刑事訴訟宣告終結。如果被告人被采取強制措施的,應當立即予以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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