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3月2日2時36分,投保車輛發(fā)生火災,并被完全燒毀,被保險人向保險公司索賠,保險公司以投保車輛發(fā)生火災的日期在保險責任期限之外為由拒絕承擔賠償責任,被保險人遂向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申請。在這起保險賠償糾紛仲裁案中,雙方當事人發(fā)表了如下意見:
被保險人認為:(1)按照保監(jiān)會核準的費率標準,投保車輛的全損險一年保費最多不超過205元,而投保人實際繳納的保費超過這一數(shù)額。依此情況判斷被保險人已繳納了足夠一年的保費,完全有理由認為車輛全損險的保險期限應從2003年3月4日零時起至2004年3月4日零時止。保險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限內,保險公司應當賠償。(2)保險公司對增保的險種保費高于一年期標準保費所做出的“保費是按浮動比例調整后并扣除兩天”的解釋系保險人單方面的理解,銷售渠道的費率浮動保監(jiān)會可能允許,但并不強制,可由保險公司根據(jù)實際情況自己選擇決定,但保險公司在投保人增保時未將浮動情況告知投保人,則投保人有理由不接受保險人單方面私自對保費的浮動,并按照通常理解認為其繳納的就是一年的保費。(3)投保人2003年2月28日購買的第三者責任保險是車行代理的,但在此后增保的其他車險險種都是投保人直接到保險公司購買的,未通過任何中介機構,完全屬于直銷的方式,不應適用兼業(yè)代理有關將保費上浮8%的規(guī)定。保險公司為獲取商業(yè)利益未征得投保人同意私自把不屬浮動范圍的保費單方浮動,投保人有理由按通常理解認為該項費用的性質不是代理費而是保險費。
保險公司則認為:(1)就批單性質而言只是變更保單內容的證明文件,并非是保險合同的重新訂立。依據(jù)《機動車輛綜合險條款》第10條的約定,保險期限一般為一年,除法律另有規(guī)定外,投保時保險期限不足一年的按日費率計收保費。保險公司于2003年3月3日依據(jù)投保人的申請對保險品種進行了增加的變更,并就原保險合同一年期限相應減少兩天,保費也相應扣除了兩天,但并未對保險期限等其他事項進行變更,所以投保人新增加的險種的保險責任期限自然是從2003年3月4日零時起自2004年3月1日零時止。(2)費率上浮系兼業(yè)代理人收取的代理費,并非系保險人收取。根據(jù)保監(jiān)會的批復,同意本公司使用的費率規(guī)章、費率表即附件中明確規(guī)定了兼業(yè)代理費率可以上浮8%,行使區(qū)域為省內可以下浮5%,兩者相抵上浮3%。增保的險種是對在兼業(yè)代理人處投保的第三者責任險的保險合同的變更,是同一保險合同,并不因投保人直接到保險公司辦理增保手續(xù)而改變兼業(yè)代理的前提,因此保險人仍可以根據(jù)兼業(yè)代理的情況將保費上浮8%。
筆者認為:(1)批單是變更保險合同的法律文件,批單變更了哪些具體內容應以批單上的記載為準。在本案中保險公司出具的批單僅記載了增加的險種和增收的保費,并寫明“其他事項不變”,因此應理解為沒有提及的其他內容與原合同一致。批單注明“批單自2003年3月4日零時起生效”,表明投保人申請變更的內容在該日期后生效,保險責任只能從此刻開始,但由于保險責任終止的時間未發(fā)生變更,增保險種的保險期限應從2003年3月4日零時起至2004年3月1日零時止。保險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限外,保險公司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2)保險公司辦理出具批單業(yè)務時不夠細致、周到,在操作上存在失誤。投保人增保從時間上講必然發(fā)生在原合同簽訂后,如果沒有相反約定,保險責任終止時間與原合同一致,這樣被保險人得到保險保障的期限要短于原保險,對被保險人來說就會涉及兩個與其切身利益密切相關的問題:即保險期限怎樣確定和保費如何收取,對此被保險人享有知情權,保險公司應履行說明義務。首先,應讓投保人知道增保險種的確切保險期限,出具的批單上不僅應寫明批單生效的時間,而且還應注明保險期限終止日期。這樣可以方便投保人在保險到期后及時續(xù)保,如果投保人對保險期限縮短不滿意,還可以選擇另外簽訂保險合同的方式。其次,在保費的交付上,因為不是采用標準的年保費,保險公司應該讓投保人清楚應交多少天的保費,對在正常費率基礎上向上浮動保費的,應對增加費用的性質及依據(jù)做出必要說明,為此應給出增收保費的計算公式,以避免出現(xiàn)本案投保人繳納的日保費高于一年期的標準保費,就誤認為多收多保,保險期限為一年。也有利于避免保險人在事后根據(jù)具體情況做出任意解釋,以達到拒賠或多收保費的目的。(3)保險公司與兼業(yè)代理人之間如果沒有特別約定,保險公司在投保人增保時不應再向投保人收取代理費。兼業(yè)代理只是中介保險合同的訂立,在第一份保險合同簽訂后保險公司與車行的代理關系就已經(jīng)結束,以后發(fā)生增?;驕p保都是保險人與投保人雙方直接協(xié)商的結果,與代理人無關,即合同簽訂后如發(fā)生增保,保險人不必向代理追加代理費,發(fā)生減保也不必向代理人要求返還代理費。因此,增保險種的保費中不應包括代理費。但是錯收代理費的法律后果并不能導致保險期限自動延長,但對錯收的不合理的費用,保險公司應該向投保人退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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