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公共利益實施新聞報道、輿論監(jiān)督等行為的,可以合理使用民事主體的姓名、名稱、肖像、個人信息等;使用不合理侵害民事主體人格權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例如:為了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或為了科學藝術上的目的,或為了宣傳報道而制作和使用公民的肖像,可以不征得公民同意,但同時不應侵害公民的合法權益。但為了職務上的目的或者公共利益而依法制作,使用他人肖像的,則無須通過本人同意,如通緝逃犯,張貼尋人啟事等。
人格權的范圍
人格權包括這些:身體權、生命權、健康權、姓名權、名稱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隱私權等權利。此次之外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嚴產(chǎn)生的其他人格權益。一般人格權的主體,是普遍主體。一般人格權僅自然人享有,法人或其他組織不享有一般人格權,且公民和公民之間之間一律,但必須注意的是,在法學學術的現(xiàn)實意義上,個體人格權與群體人格權分離并縝密剖析,個人與公民的人格權概念區(qū)分和個人與法人的人格權區(qū)分,他們在實質意義上沒有平等性。具體人格權應該從具體法律細則中探究或加以評測,而不能從抽象且不具體的人格權獨立、自由和尊嚴加以掩飾,這樣只會將現(xiàn)實法律與人格權疏遠,并且加劇社會個人主義彰顯和罪責形態(tài)的意識出現(xiàn),事實上,人格權的實質并不能以高度概括和以“獨立自由尊嚴”的幌子的形式出現(xiàn)。
法律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九百九十條
人格權是民事主體享有的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姓名權、名稱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隱私權等權利。除前款規(guī)定的人格權外,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嚴產(chǎn)生的其他人格權益。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九條為公共利益實施新聞報道、輿論監(jiān)督等行為的,可以合理使用民事主體的姓名、名稱、肖像、個人信息等;使用不合理侵害民事主體人格權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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