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婚姻的認定根據(jù)具體情況而定。首先當事人具有婚姻的目的和共同生活的形式,然后男女雙方具有公開的夫妻身份并且沒有履行結婚登記手續(xù)。如果不滿足以上情形,則不屬于事實婚姻,而是屬于非法同居關系。不具有法定的結婚登記要件,是事實婚姻與合法婚姻區(qū)別的主要標志。事實婚姻的男女應無配偶,有配偶則成為事實重婚。
事實婚姻的處理原則是什么
一切事實婚姻,不論是僅欠缺形式要件,還是既欠缺形式要件又欠缺實質要件,應一律確認為違法婚姻;
對不符合法定結婚條件的事實婚姻,不承認其婚姻的法律效力,按無效婚姻處理;
結婚登記是強制性規(guī)范,而不是任意性規(guī)范。因此,事實婚姻不具有合法地位,只有補行登記后才能取得法律承認和保護。
由于事實婚姻的形成有著比較復雜的歷史原因,并涉及到一系列親屬關系和其他社會關系,對有關糾紛應區(qū)別情況、妥善處理。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七條未依據(jù)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條規(guī)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訴訟要求離婚的,應當區(qū)別對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jīng)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后,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依據(jù)本解釋第三條規(guī)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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